2023.05.24
2023年5月21日,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岳教授应邀莅临江湾校区,为我院国际法学科师生带来一场关于“涉外法”教学和研究的讲座。复旦大学法学院龚柏华教授主持并致欢迎辞。彭岳教授从两篇发表于世纪之交的经典论文谈起,切入国际经济法与涉外法的教学关系。这两篇论文分别是杰克逊教授(JohnH.Jackson)的《全球经济与国际经济法》以及斯劳特教授(Anne-MarieSlaughter)的《国际法的自由化理论》。在杰克逊教授看来,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三层次:一是全球化市场中的经济交易行为,对应国际商法;二是各国对于全球化市场中的经济交易行为的规制,对应涉外经济法;三是各国在国际层面上经由条约形式,通过协调(harmonization)、互惠(reciprocity)与结合(interface)三种方式,解决此等规制之间的冲突问题。而在斯劳特教授的理论中,存在三个重要假设:一是强调社会主体,即国际经济法语境下的跨国公司;二是国内民意和政治局势能够影响政府偏好;三是主权是碎片化的、纵向分割的,规制语境下的国家最终被区分为政府各个部门。彭岳教授特别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中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