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讲座回顾】复旦跨国法论坛第四十一期:投资条约与一般国际法
2023年4月13日晚,由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资助、复旦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复旦跨国法论坛第四十一期“投资条约与一般国际法”讲座在线上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刘央老师主持,由牛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候选人邵璇、苏州大学法学院朱明新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生教授和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彦志教授主讲。来自复旦大学校内外的师生与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讲座。
邵璇博士生报告的主题是“投资条约与一般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她首先介绍了一般法律原则的性质、认定标准和与其他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她对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投资法的各个发展阶段中发挥的作用做了阐述。最后,她对当前学界和实践中有关国际投资法中一般法律原则的主流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朱明新副教授条约与习惯的关系表现为转化、并存和促进。朱老师认为,国际投资法中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间并非“临床隔离”,也不是“体系整合”,而是处于两者之间。具体来说,一方面,仲裁实践可以产生新的规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条约控制习惯法的发展。他认为,国家应该重视国际投资法领域条约与习惯法的互动,进而作出适当的决策。
张生教授分析了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下外交保护的空间。张老师认为,在国际投资法制下,外交保护是解决投资争议的一种“剩余机制”,它可以在投资仲裁或其他解决方式都不能被使用时发挥作用。投资条约中规定的国家间仲裁也为外交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但是,外交保护有时会导致争端解决的复杂化。针对东道国违反投资条约的行为,可能同时会存在投资者提起的投资仲裁与投资者母国提起的外交保护,而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样的冲突。
王彦志教授从概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讨论了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责任法的关系。王教授从文献、文本以及案例角度揭示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然后,从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特别法与一般法、解释论和立法论等三个微观层面出发,王老师重点分析了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引发激烈争议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5条(即危急情况)与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之间的关系。
在讨论环节,三位老师针对投资条约中有没有可能产生一般法律原则、《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7条在投资仲裁与其他国际法领域中的适用,以及外交保护在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发展趋势等,做了细致回答。本场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