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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1
      2024年9月7日下午,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主办,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上海律协涉外劳动法系列讲坛”首期活动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李兆基图书馆报告厅举行。本期讲坛特邀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律师主讲,主题为“跨境用工:涉外劳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法学院师生及实务界专家共200余人参加此次讲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陆敬波律师主持本次讲坛。会议伊始,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琳首先致欢迎辞,对主讲人姜俊禄律师及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强调了涉外劳动法在当前国际环境下的重要性,并对未来的系列讲坛活动表达了期待。他指出,复旦大学法学院坚持交叉性、涉外性、实践性的发展特色,通过建设体系化的实务课程、与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等举措,一直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随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陆胤致辞,他表达了涉外劳动业务是目前劳动法律业务的蓝海,也强调了劳动法业务中涉外业务的重要性,希望通过上
    • 2024.04.26
      2024年4月19日,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研究》首席专家汪明亮携课题组一行至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专项调研。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国庆,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赵庆、各部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双桥法学社代表等参加调研座谈会。会议由赵庆专委主持。会议伊始,王国庆检察长首先对汪明亮教授课题组来昆调研表示欢迎和感谢,并简要介绍了昆山经济及环境发展现状、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污染环境犯罪的工作情况、环资专业办案团队、创新机制等。同时,王国庆检察长提出,希望以此次调研为契机,依托检校合作平台,推动建立长期互动协作机制,开展更多针对性地沟通交流。随后,汪明亮教授对王国庆检察长的重视和昆山市检察院的参与表达了感谢,重点围绕课题进展情况及来昆调研的重要意义进行了汇报。汪教授指出,《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课题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该项目的设立,力求通过对我国污染环境犯罪治理所依赖的理论基础和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污染环境犯罪治理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希望通过调研,提炼出昆山经验,推动相关立法的贯彻落实,提升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
    • 2024.04.23
      暮春三月,江南草长。2024年4月18日上午9点半,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月旦知识库和元照读书馆协办的志让法学讲坛“民法案例研究与方法论”学术讲座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李兆基图书馆报告厅举行。本次学术讲座由民法学泰斗、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先生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教授致欢迎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和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参与与谈。元照出版社国际合作部副总陈兰立女士、数字发展部副总吴惠珠女士和国际合作部主任Wan Victor先生出席讲座。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班天可副教授主持。开幕致辞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教授致欢迎辞。杜宇教授介绍了王泽鉴先生的学术著述和研究成果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卓越贡献,对王泽鉴教授相隔十年再度莅临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杜宇教授提到,“方法”二字始终贯穿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思想中,王泽鉴教授倡导的请求权基础思维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系统化的分析方法,可以说是修炼法律思维的“易筋经”。王泽鉴教授此次的学术讲座一定会是一场启迪智慧、启蒙思想的学术盛宴。主旨演讲在现场数百名师生和校友热烈的掌声中
    • 2024.04.04
      2024年3月23日下午,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主办的刑法圆桌谈“正当防卫制度的当下与未来”在复旦大学法学院202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圆桌谈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付玉明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汪明亮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喻浩东讲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杨依讲师、复旦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刘璐、复旦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刘赫与谈,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教授作总结发言。数十名复旦大学校内外师生、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讲座。主讲人发言环节梁根林教授认为,谈正当防卫的当下与未来,不得不回顾过去。他指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之所以长期处于“沉睡”状态,根源并不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因为1997年新刑法的修订为防卫权的行使“大幅松绑”,不仅将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由“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将防卫过当的处罚由原先的“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且为了提示司法工作人员理解立法修订的意旨,又以《刑法》第二十条第三
    • 2024.02.19
      2024年1月21日晚,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受贿罪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在复旦大学复宣酒店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挂职)王新主讲;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明、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丹、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博士崔志伟、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裴长利、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承栩、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青年副研究员杨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安汇玉、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雅与谈。近30余名复旦大学校内外师生、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论坛。一、发言环节王新教授结合其理论研究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挂职经历,从受贿罪的立法脉络、司法适用中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与交易手法认定、以及未来的司法解释将如何对现实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回应等三个方面对受贿罪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阐述。 首先,王新教授通过时间线对受贿罪的刑事规制变迁进行了梳理。1949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来对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