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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云教授参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遗嘱信托理论与实践”主题沙龙并进行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1日

 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临时增加了一款有关遗嘱信托的规定,正式把信托纳入民法体系,给信托研究者和业界带来了惊喜,也给法律界带来了一些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2020年7月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至正-审判实务”培训第六期暨“遗嘱信托的理论与实践”主题沙龙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楼18楼图书馆召开,本次主题沙龙旨在结合《民法典》、《信托法》中对于遗嘱信托的规定、相关司法判例以及信托公司在遗嘱信托、家事信托领域的实践,增进司法工作者对于遗嘱信托理论的理解,探究遗嘱信托、家事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方向,并为今后相关的司法实践提供建议。

 此次主题沙龙的受邀嘉宾为我院高凌云教授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家族管理办公室的蔡汝溶总经理,与会人员包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江南法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慧忠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管办)副主任黄伯青法官及其其他共30位左右法院法官和干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季磊法官担任此次主题沙龙的主持人。

 沙龙伊始,江南法官代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致欢迎辞。江南法官对于近年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家事、遗嘱案件中的审判实务进行了总结,并强调了《民法典》第1133条中新增遗嘱信托的相关内容,引出此次主题沙龙的核心话题。

 我院高凌云教授在本次主题沙龙中为大家带来了“民法典中的遗嘱信托”专题讲座。作为对江南法官致辞的回应,高老师首先介绍了《民法典》中遗嘱信托的相关内容,然后根据《信托法》中与遗嘱信托相关的四个核心法条(第2条、第8条、第10条和第13条),对于遗嘱/家事信托的概念和架构、成立与生效、以及信托分类与登记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详尽讲解。其中,高老师提出了几个在当前遗嘱信托、家事信托实践中极易被忽略的问题。例如,作为家事信托的受托人,不仅要承担忠实、审慎义务,更应该承担公平义务,对于多重受益人利益、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进行合理保障。另外,遗嘱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该由谁转移的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思考。最后,高老师呼吁完善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改善当前权力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登记无门的窘境。

 在互动环节,与会法官们踊跃发言,结合二中院于2019年审判的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就遗嘱信托受益人是否存在转继承、遗嘱信托是否可以指定多个受托人、遗嘱信托受托人是否必须制定详尽的信托计划等问题与高老师展开讨论,对于解决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审判实务中的适用颇有意义。

 在五分钟休整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家族管理办公室的蔡汝溶总经理带来了“家族信托业务交流”的讲座。蔡总首先带大家回顾了信托的历史以及我国信托行业中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历程,然后从实务角度对开展家族信托、遗嘱信托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讲解,还对近年来热门的保险金信托与遗嘱信托进行对比分析,为如何进行相应选择提供了从业者角度的见解。最后,蔡总同样聚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遗嘱信托第一案”,对于此案件中的诸多细节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最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的顾慧忠庭长进行总结发言,呼吁信托法理论研究者、信托从业者以及司法机关增进交流,为解决我国遗嘱信托和家事信托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的诸多难题建言献策,促进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信托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会后,参会嘉宾和部分与会人员合影留念,本次主题沙龙圆满落幕。

(撰稿人:齐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