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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财富管理中的功能”——David M. English教授专题讲
2019年11月26日下午,美国密苏里大学法学院的David M. English教授受邀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为我院师生带来“信托在财富管理中的功能”(The Function of the Trust in Asset Management)的专题讲座。English教授是美国《统一信托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2001年我国《信托法》颁布之前曾作为外国信托法专家受邀参与我国《信托法》的立法咨询会议。我院陈力副院长接待了English教授,高凌云教授主持本次活动,陈立青年副研究员、锦天城和汉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校友、我院中国商法硕士项目的国际学生、法律硕士国际班以及其他法学和法律硕士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English教授以信托的内涵作为切入点,指出“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的方式”,并阐述了“信托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对信托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 这一英美法信托最重要的原则。
在对信托的基础知识进行了简要介绍后,English教授将信托与几个容易与之混淆的法律概念进行了比较。首先,对于信托与公司的对比,English教授指出“信托与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信托自身对其信托财产不享有所有权,而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在信托中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的是受托人”;其次,对于信托与代理的对比,English教授认为“在信托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且对受益人负有特定义务;而在代理中虽然代理人对委托人负有义务但是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仍然是委托人”。English教授同样对中国信托法颇有研究,在对比中美信托法时,他指出在法律形式上“中国的信托法律是全国性的,而美国的信托法律主要由各州不尽相同的州法构成”。
除此之外,English教授也为大家介绍了几种典型的商业信托,如养老金信托、共同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矿藏使用费信托、资产证券化以及债券受托人等。English教授认为,相比其他财产管理方式,商业信托拥有许多独特的优势:首先,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本人的财产,可以起到破产隔离之功效;其次,商业信托还可以规避繁重的税负;再次,商业信托本身的灵活性也颇具吸引力。
在交流讨论环节,高凌云教授对English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简要总结并与English教授就《海牙信托公约》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同学们踊跃提问,就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行问题、信托争端的解决、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以及公益信托等信托热点问题与English教授进行深入交流,English教授对同学们关心的问题都耐心作出回应。English教授在交流环节的最后对中国的信托法做了独到的点评:“中国信托法目前处于十分基础的阶段仍有待发展。相比之下,中国信托法更多地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而非物权的基础上”。最后,本次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讨论中圆满落幕。
通讯员: 齐冠云 沈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