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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做客复旦法学院——志让法学讲坛第二十七讲 “犯罪阶层理论”开讲
2017年9月18日晚,“志让法学讲坛”第二十七讲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廖凯原法学楼202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坛有幸邀请到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老师为法学院师生讲述“犯罪阶层理论”。本次讲座由刑法学教授汪明亮老师主持,法学院副院长杜宇教授、刑法学教师袁国何老师出席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法学院副院长杜宇教授代表复旦大学法学院对远道而来的陈兴良教授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并向在座师生介绍了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地位。随后,陈兴良教授从犯罪成立条件的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的区别展开,阐述了犯罪阶层理论的重要意义。
陈兴良教授认为,三阶层论和四要件论的本质区别在于要件间的逻辑关系,三阶层论强调犯罪成立条件间的阶层性,而四要件说所囊括的四个要件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从阶层理论出发,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论体系应该包括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三层。这种体系背后蕴含的基本原理是三者间的位阶关系,这可分为两个层面理解。一方面,前一个成立条件完全独立于后一个条件,若不符合构成要件则不需进入下一阶段就可判断。另一方面,若无前者则无后者。违法性以构成要件该当为前提,同理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也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在犯罪成立条件上存在逐步递进的位阶关系。
接下来,陈兴良教授将三阶层论和四要件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对比。陈教授认为,四要件说中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间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依存关系。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犯罪客体,同时犯罪行为又依附于犯罪客体而存在。相反,阶层理论强调认定犯罪的动态过程,认为构成要件应当是价值无涉的,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四要件说以假定犯罪成立为前提,对认识犯罪有描述意义,但对司法人员认定犯罪的指导意义比较有限。因此,三阶层论对认定犯罪更符合逻辑。陈兴良教授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不法与责任的关系对这一观点进行了阐释,认为形式判断应当优先于实质判断,作为对实质判断的限制,以构成要件和违法性来认定不法,以有责性来认定责任。
讲座之后,在场师生分别从具体的正当防卫问题和死刑限制问题想陈兴良教授请教。陈教授引经据典,从司法实践历史到具体条文规定做出了详细回答。随后,汪明亮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将近两个半小时的讲座,陈兴良教授始终保持严密的逻辑,并不时引用具体司法案例,使在场师生收益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