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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民法总则诞生座谈会在我院成功举办
3月20日下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研究方阵”理事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在复旦大学廖凯原法学楼101会议室联合召开“庆祝民法总则诞生座谈会”,热烈庆祝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上海及长三角地区部分民法学者在此共聚一堂,共话《民法总则》意义和立法创新。
与会专家有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段匡教授、刘士国教授、胡鸿高教授、潘伟杰教授、李世刚副教授、韩涛副教授、杨晓畅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彭诚信教授,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董学立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李霞教授,扬州大学法学院李云波副院长,上海电力学院王森波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王康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邾立军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张志军副主任,以及上海一中院的研究室主任刘言浩、何建法官。
开幕式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士国教授主持并首先致辞。刘士国教授指出,《民法总则》的通过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启了民事领域实现良法善治的新时期。《民法总则》的出台也为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国际社会上也体现了中国的软实力。上海和长三角地区的民法学者今天在此共聚一堂,畅谈民法总则通过的意义,为宣传、研究、解释《民法总则》,进一步参与民法典分编编纂,让《民法总则》进课堂凝聚共识,充分体现我们长三角地区民法学者的历史担当,在此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感谢!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张志军副主任表示,我们能够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马召开此次座谈会,体现了我们长三角地区民法学专家的责任与担当。在前期《民法总则》起草中,中国法学会发挥了重大作用,上海及周边地区的专家学者们也贡献了很多智慧,发出了我们长三角地区的声音。我们一直以来也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共同努力促进《民法总则》出台。在接下来的民法典分编编纂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努力,更好地贡献我们上海地区的智慧,形成法治实践的重要智库,形成更多的成果,希望本市专家学者多参与、多支持。
复旦大学法学院潘伟杰副院长对各位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说,从人类文明史上看,民法是人类制度追求现代性的重要因素。这也是现代国家尊重现代性的重要表现,现代国家的能力往往是通过法律关系的建构来表达。只有民法是真正把社会和个人连接在一起,维护社会成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我国今天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执政党要兑现对国家、民族承诺的关键时期,《民法总则》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议通过,这与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历史联系是在一起的。非常感谢各位专家能够莅临我们法学院参与讨论。我始终认为国家的进步、社会的文明、人民的幸福,始终需要一代又一代知识分子的贡献和努力。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定下要制定民法典,意味着我们民事立法翻开了新篇章。我们现在已经走完了第一步。而《民法总则》出台后,还有许多事情要做,比如如何协调分编和总则的关系。现在《民法总则》出台后有解释论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实务中如何应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来解决实践问题。希望大家在下面的发言中畅谈自己的高见。
在随后的研讨中,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积极发言,交流体会。
上海市一中院研究室主任刘言浩提出,此次出台的《民法总则》有很多优点,如保持了口语化的风格,不像德国民法使用晦涩的专业术语让老百姓难以接近;延续了潘德克顿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删,保留了八十年代中国民法特色的理论成果,没有严格按照德国体例去编排,还是按照权利义务责任方式去编排,保持了很好的延续性;具体内容上也很多有一些创新,比如一般人格权与特殊人格权并列。
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指出,这次《民法总则》的制定有复旦法学院刘士国教授的全程参与,这也是我们复旦法学院的骄傲。我们作为私法同仁,对我们而言也是一件大事,这是在中国立法史上我们人生碰到的最好机会。我们既然赶上了这个机会,就要有所作为。《民法总则》有很多创新,理顺了我们国家过去争论的问题,把几十年的民法问题研究经验进行总结,并且上升到立法层面,同时这次民事立法更加科学了。当然,还是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比如总则与将来分编的关系如何协调。在将来私法领域的研究中,我们应继续在法学会的领导和组织下,更好地发挥我们私法研究重镇的作用。
复旦大学段匡教授结合胎儿利益保护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谈到这将涉及今后法解释的问题,并结合《民法总则》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由六岁调整为八岁的变化,分析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这八个字在立法中应当如何体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彭诚信教授指出,在《民法总则》出台后,全中国都在讨论发声,绝大多数民商法研究者对其评价都很高。从本体论角度来看,主体角度创新、优点非常多,比如基本原则、对胎儿的保护、监护制度、民事权利等,都很多的创新。当然也有不足和不太确切的地方,如何与既有制度很好地衔接,这些在我们将来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完善。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教授围绕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董教授认为,民法总则是体系化、逻辑化的产物,学习民法需要从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两个角度出发,去理解《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现在《民法总则》有七项基本原则,比较合适,但“公平原则”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看俄罗斯、越南民法典都有几十条基本原则,这就非常不合理。
华东政法大学李霞教授围绕行为能力欠缺制度、成年监护制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期待。关于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现在在全世界范围内3/4的国家已经把无行为能力制度废除了,我们这次依然保留了。在我们这次成年监护制度的建构中,包含了最先进的理念和原则,但还未形成成熟的体系,与世界还有一些距离。那么我们需要考虑在之后的婚姻家庭编中如何再去协调和完善。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云波副教授提出,从宏观来看,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一直都有争议。《民法总则》出台后,商法典独立编制的可能性应该是小了。《民法总则》也清晰显示了高层持民商合一的态度。另外,《民法总则》进入解释论的时代,整个民法典还没有出台,那么未来民法总则是否还有修改的可能?
上海电力学院王森波教授提出,《民法总则》有对传统的沿袭,总则体例和下一步分编的体例基本上沿袭德国潘德克顿体系以及原来的《民法通则》体系。与德国相比,最有创新性的一点是民事责任,但一些理论问题还没有解决,比如责任独立出来之后,如何与分编进行协调,都还需要考虑。
上海政法学院王康教授指出,《民法总则》整体上是优秀的立法,继受了我们几十年的经验。但在立法技术和语言措辞上还可以改进、调整一下。比如胎儿利益保护条款中的“等”字作如何理解?还有对“胎儿”的定义,是按医学的观念,还是按社会一般观念解释?还有等等一些问题,在将来我们法律解释时要做出一番努力。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邾立军副教授认为,这次民法典制定有一些时间紧,总体仍然是优秀的。同时还结合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制度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上海市一中院何建法官提出,《民法总则》出台是对时代、中国社会现状的回应,特别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中能够体现出来。他进一步提出,我们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那么在我们未来民法分编编纂和商事立法过程中,是否要根据《民法总则》做出修订?将来是否还单独制定《商事通则》?这些都是将来要考虑的问题。
刘士国教授最后对此次座谈会作了总结,再次表示对民法总则通过的庆祝和对与会专家学者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