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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治大学姜世明教授应邀到访复旦讲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与法庭事证搜集之任务分配”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1日

2016年4月5日晚,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世明教授应我院章武生教授邀请访问复旦大学法学院,并以“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与法庭事证搜集与利用之任务分配”为主题,在江湾校区廖凯原法学楼模拟法庭做了精彩的演讲。复旦大学青年教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实务界人士参加本次讲座。

 

                                                          章武生教授主持本次讲座

 

                                                               姜世明教授讲座现场

姜世明教授先从举证责任理论的进展谈起,他将举证责任分配法则分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和举证责任减轻两部分,举证责任分配之一般原则适用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理论,举证责任减轻分为任意性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之突破(主要表现为证据契约)以及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但书规定。

 随后,姜教授的讲座内容以举证责任减轻作为逻辑起点展开讨论。通过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几个典型判决的解读,从“年代久远”、“医疗案例”、“保险案例”、“侵权案例”、“国家赔偿”五个角度导出台湾地区关于举证责任的减轻理论的新发展。在“国家赔偿”案例中,姜世明教授着重介绍了关于确定国家赔偿额度的标准。目前,台湾地区实务界依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项之规定在确定国家赔偿额度时,多采用由其提出的证明度降低说。同时,姜教授认为实务界以裁量说为理论基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在事案解明义务和文书提出义务的讨论中,其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44条第一款第五项展开,认为该规定体现了事证收集手段在新法上的扩充,立法意义应予肯定,但该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缺陷,是否符合诉讼规律需留待实践检验。

在关于法院职权调查证据得与失的讨论中,姜教授首先介绍并检讨民事诉讼理论界存在的关于协同主义同修正辩论主义的争议,其认为,两种不同理论见解实际上是职权探知主义和辩论主义走向折中的不同体现,纠结两者的区别意义不大。随后,姜教授以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88条为基础对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制度展开讨论。姜教授主张,对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评价不应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予以评判,对法院职权调查证据采类型化分析判断不失为一种妥帖的处理方法。

 在自由提问环节,章武生教授就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与姜世明教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随后,姜教授与现场同学进行了互动,详细回答了同学提出的问题。最终,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