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闻
缅怀 | 怀念李昌道先生
董茂云(2021.11.21)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11月20日下午2点24分,收到李昌道先生女儿的微信,“董老师,我爸爸走了”,我大脑一片空白,9月10日还与先生一起参加了“李昌道学术思想研讨会”(线下线上结合,我与先生均视频参会),8月2日还有过长时间的视频电话聊天。那时先生面色红润、心情愉快、侃侃而谈,今天想起,犹如就在眼前。
我于1984年夏天到复旦工作,先生于2008年在复旦退休。我有幸与先生做了长达24年的同事,更有幸成为先生长达30多年的学生和忘年交。先生是我的学术领路人,是我的人生导师。
先生是法学教授,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系主任、法学院院长,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副主委,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副院长,上海市政府参事室主任,上海市仲裁委主任。在我眼里,先生始终是一位标准的学者,是一位和蔼可亲、提携青年的资深学者,是一位十分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者,是一位德艺双馨的法学家,是我国当代一位真正的学术大师。
先生的学术经历可谓“长、宽、多、高”。
所谓“长”,就是先生从事法学研究活动持续时间长,从20多岁至90岁,经历了60多年。所谓“宽”,就是先生进行法学研究涉及面宽,研究领域包括法律史与比较法、宪法与港澳基本法、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等。所谓“多”,就是学术研究成果数量多,研究成果形式多样,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和教材,还包括法律工具书和案例汇编等。所谓“高”,就是政治站位高、学术品格高。李老师的学术研究,一直坚守维护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的政治立场,坚持求真务实、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
先生的学术思想可谓“高瞻远瞩、脚踏实地”。
先生从事法学研究,既关注宏大的基础理论问题,也关注具体的现实问题,能很好地将理论探索与现实问题的解决相结合。其研究成果所包含的学术思想,既能高瞻远瞩,领法学学术之先,又能脚踏实地,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以对美国宪法史的研究为例,先生于1986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美国宪法史稿》。该书对美国宪法在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发展的叙述和分析,具有开拓性。对美国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制有深入且独到的分析。先生针对当时我国和苏联不少学者认为美国已经由联邦制演变成“实质上的单一制”的观点提出异议,还针对当时国内学术界将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评价为“纯粹是一个骗局”的观点,先生指出,美国的“三权制衡从实质上言对劳动人民是虚伪的”,但它对于“避免总统权力过分膨胀、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保持较长时期的相对稳定都有一定作用”。先生还主张“对美国宪法应作历史评价”,“在当时它有进步性”。该书是我国第一部试图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解释、总结和研究美国宪法的专门著作,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学术界研究美国宪法的首部重量级学术成果。在上世纪80年代司法部统编教材《外国法制史》的教材编写中,先生承担了“美国法”一章的撰写。先生以《美国宪法史稿》、《美国宪法纵横论》等专著为代表的关于外国法、美国宪法的研究成果及其包含的学术思想,对改革开放后我国外国法制史学科和宪法学学科的创立和发展,均起到一定的奠基性的作用。
以对港澳基本法的研究为例,先生于1998年就在《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题为《“实事求是”是实施“一国两制”的灵魂》的论文,他提出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是中国共产党永葆旺盛生机和创造力的法宝,也是“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哲学基础和理论基点。2004年又在《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发表题为《“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法理核心》的论文,着重阐释“一国两制”的科学内涵,强调“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实践香港基本法的根本原则,并从香港特区权力的来源、国家制度体系的构成、香港兴旺发达的基础,三个方面展开论证。先生坚决反对有意曲解“一国两制”的言论,明确指出,“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在中央”。先生在当时关于香港基本法法理的阐述,与多年后,国务院新闻办于2014年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及中央领导同志近几年在涉港问题的几次重要讲话中,所阐述的香港基本法法理是完全一致的。此外,先生还就香港的双语立法、香港人权法案、香港无证儿童居留权案、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协助等问题进行研究,发表过多篇论文,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出版学术专著《香港政治与法制》、《香港政治体制研究》等。上述研究成果及及其包含的学术思想,不仅对港澳基本法学的形成有重要的奠基作用,而且对于今天解决纷繁复杂的香港问题,依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再以对司法制度及司法改革的研究为例,先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曾主持研究教育部规划课题“民事审判方式研究”,他明确提出,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兼容并蓄,走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改革之路。先生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着手我国司法改革研究的国内学者之一。先生在1995年在《民主》一刊上发表题为《保障司法公正的四个要件》的论文,提出要实现司法公正,要从四个方面入手,这包括,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完善法律法规是司法公正的关键,改革庭审方式是司法公正的途径,各方关心支持是司法公正的基础。2003年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题为《司法公正与法官职业化》的论文,提出,建构专门的司法组织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性措施。这种专门的司法组织制度的一个核心,就是法官职业化,即法官工作的严格控制化、集中化与统一化。先生提出,法官在司法程序中扮演的角色最为关键,法官职业化要求显然高于律师职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同时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实体要求及程序制度的建构要求。此外,先生还就陪审制度、沉默权制度、司法调解与和谐社会的问题进行研究,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这些论文着力解决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具体实际问题,提出了许多引人深思的见解及一些有操作性的建议。先生还就代表性国家的司法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出版过学术专著《比较司法制度》。先生的上述研究成果及其包含的学术思想,对于我国近20多年来的司法改革,特别是头10年的司法改革,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回想起与先生在一起的日子,心情起伏。往事断断续续,难以成文。但对先生的学术造诣和学术贡献,印象十分深刻。在此悲痛的时刻,重新梳理上述文字(部分内容包含在我于今年9月10日在“李昌道学术思想研讨会”的发言中),以缅怀先生。
李昌道先生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