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动态

数字市场发展比较研究之平台反垄断立法与实践研讨会回顾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6日

2021721日上午,由复旦大学法学院“现代传媒与信息安全”青年融合创新团队主办的“数字市场发展比较研究之平台反垄断立法与实践研讨会”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成功举行。本次会议以多学科交叉、多视角融合为理念,邀请了在沪部分青年学者参与研讨。

会议围绕“超级平台的发展与全球基础设施治理”、“平台垄断行为的危害与司法实践”、“平台垄断行为规制与超级平台的义务”三个议题展开,与会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代传媒与信息安全”青年融合创新团队负责人李世刚教授首先介绍了会议召开的背景和宗旨。李世刚认为,超级平台规制问题关乎信息社会下的秩序、安全与效率,成为各方面广泛关注的现实议题,也已成为比较法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它不仅涉及到法学学科之间的交叉,还涉及到新闻传播学、经济学等领域,因此多学科、多视角融合研究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会议第一单元“超级平台的发展与全球基础设施治理”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研究室主任孟祥沛研究员主持。主旨报告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楚亚杰副教授以“平台、传播与公共性:数字基础设施的视角”为题,从传播学的视角出发,综合国际和国内背景,分别介绍了平台和平台化的概念,并从物质层面、社会文化层面考察了当今数字平台“基础设施”化过程及其表现。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副教授、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师王玉凯、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葛江虬作为与谈人先后发言。班天可从竞争法的视角出发,指出传播学概念下的数字平台“基础设施”在反垄断法上的特殊含义及其作为市场支配地位之替代标准的规范意义;平台反垄断法制应与时俱进。王玉凯认为,“基础设施”一词的定义仍然相当模糊,有必要厘清基于演绎视角和归纳视角下的“数字平台基础设施”内涵与外延。葛江虬指出,如果通过细化“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即可适应平台反垄断的要求,则可能没有必要引入数字平台基础设施这一模糊概念。

第二单元“平台垄断行为的危害与司法实践”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教授主持,实务界代表迟骋律师作了题为“数字市场的实践与诉讼案例”的主旨报告。迟骋律师介绍了“数据抓取”、“附加交易条件”、“平台‘封禁’”等国内外与平台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案例和法理思考。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刘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施鸿鹏与师资博士后汪倪杰参加与谈。翟巍认为,超级平台已经不纯粹是企业主体,而具有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准司法权,现实中对于超级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存在模糊性,需要立法司法执法层面的完善。翟巍并就德国竞争法近年来针对数字平台竞争问题的特别修订以实现对大型平台企业进行特殊规制的立法动态做了介绍。刘洋则从侵权法哲学的角度对平台反垄断进行了思考,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与侵权法中违反保护性法律侵权行为有共通之处,未来可以采用对现行竞争法或侵权法进行解释的方式规制平台竞争问题。汪倪杰则进一步指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出发,应当尤其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保护法益的区分,尤其是市场竞争秩序作为“利益”的保护应当慎重。施鸿鹏对报告人介绍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评述,并强调平台垄断行为会损害市场机制,损及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应多视角展开研究。

第三单元“平台垄断行为规制与超级平台的义务”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康教授主持,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包丁裕睿作了题为“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评介”的主旨报告。包丁裕睿从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立法背景与目的出发,指出该法案的根本目的在于重塑有利于欧盟本土平台企业的数字市场环境,之后就法案的内容、特点和争议进行了评述,并突出了超级平台反垄断规制的重要意义。他强调就其立法技术而言,特别立法和扩张传统竞争法方案各具优劣,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上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杨显滨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刘骏、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大晓参与了与谈。杨显滨提出,域外法治有参考的必要性,在我国立法中,还需要衡平反垄断法与平台自治权的关系。刘骏指出,平台反垄断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参与,法律执行的保障机制与立法同样重要;未来,还可以思考集体诉讼和多样化损害赔偿方式与平台竞争立法的衔接。史大晓则对欧盟立法规制对象的具体性、立法理由的多元性、法律与文化传统的相关性、垄断行为的消极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延伸评述。

研讨会在热烈的讨论和思维的碰撞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