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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中外商法论坛·“复旦-炜衡”商法系列讲座第1讲:我国公司法修改的观察与思考——以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为视角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5日

2022624日下午,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和中外商法论坛联合举办的中外商法论坛·“复旦-炜衡”商法系列讲座第1——“我国公司法修改的观察与思考——以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为视角”讲座以线上方式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朱大明教授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林一英副处长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司法修改专班成员沈朝晖副教授评议。超过两百名复旦大学内外师生参与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之前,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召集人、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季立刚教授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郭俊主任分别发表致辞。季教授介绍了中外商法论坛、主讲人和与谈人以及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历史,并阐述了民商之间的关系。在民商关系问题上,我国并非纯粹的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模式,而是实际形成了有限的民商融合。在商法发展问题上,由于商法的变动性和革命性特征,编撰商法典不是一种合适选择,应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立法模式。郭主任介绍了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指出正逢我国《公司法》新修之际,应向同属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学习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经验,这对我们大有裨益。

讲座正式开始。朱大明教授首先从根基、枝叶、发展方向等三个层面分析了为何日本是我国公司法改革的最佳参考对象,然后以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了“不同视角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法”以及“我国公司法如何进行现代化改革”两大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朱教授分别介绍了立法者、监管机关、资本市场、审判机关及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公司法。从利益相关者视野出发,公司法的本质是所有权法,毫无置疑应当以股东利益为重进行制度设计,否则将导致公司法的根基产生动摇。从资本市场视野出发,作为资本市场规则的公司法应当是一部中立法。对于商事实践中存在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如虚假陈述案件中,董事、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最终应当回到公司法实体规定本身。监管机关视角下,投资人的高度保护是我国证券法的特点,公司法作为一部政策法,应当要对重大的方针、理念原则予以回应贯彻。效率作为资本市场第一要素,公司法回应资本市场需求时,要考虑公平要素,对二者进行平衡和妥协。在司法审判视角下,公司法是司法适用的重要依据,司法审判的功能在于追求个案的公平公正,而公司立法追求统一的公平规则,应当注意个案处理与立法安排两者之间的差异。立法者视角下,朱教授详细分析了六个问题,包括公司法是否坚持所有权法的基础、公司法是否坚持强制法的基本特点、公司是否采原则性立法还是精细化立法、公司法是否坚持放松管制的基本思路、公司法需要厘清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国公司法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

针对第二个问题,朱教授介绍了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基本情况,自2005年日本公司法修改以来,后经历了2014年、2019年两次修改,通过三次修法可以看出,日本公司法发展的基本选择:明确事前规制的基本思路,合理对待放松管制,确立精细化立法发展方向。坚持公司法是所有权法的基础,坚持成文法体系的基本属性,区分应对不同规模公司的不同需要。

朱教授就以下三个问题作了详细的介绍。第一,中小企业的公司法制改革的目标在于降低设立门槛、减少经营成本、优化融资制度。其着重介绍了日本公司法规定的不同公司类型,中小企业的需求在于松绑强制性要求,而影响公司类型选择的两个因素包括节省成本及控制权设计,指出公司类型划分上如高度自治的公司类型(合同公司)如何贯彻公司法的强制性是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第二,朱教授从股东定位、董事规制和监督机制三方面分析公司治理问题,着重分析了日本公司法监督机制的创新。同时指出独立董事解决的是监督能力问题。中国公司法监督的障碍是以会议形式行权,域外大部分国家采取单独行权的方式更有利于实现监督权。董事对第三人责任问题上,应当关注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先对责任属性做出判断,再考虑董事免责的制度设计,包括公司内部免责及董事责任保险免责。《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1条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但是该条款的引入如何与现有的规则相协调,例如该条与《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的关系如何界定,以及实际控制人责任追究属性应当参照股东还是董事,在立法上仍未明确。第三,企业并购重组法制问题需要公司分立和股份转换制度予以配合,但公司法目前针对该问题的规定较少可能造成制度供给功能的严重缺失。

在与谈环节中,林一英副处长认为,日本公司法在东亚发挥着引领作用,是我们公司法改革借鉴学习的对象。公司法的定位是规定组织运行的规则,首先应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次保护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利益主体。可以认为公司法是主要保护所有者权利的法律。上市公司是公司类型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便利新增了授权资本制、类别股以及无面额股等制度。在审判机关视角上,草案对股权转让、加速到期等方面完善规定。草案引入单层制董事会,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发挥监督功能,这一修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公司监督制度没有优劣之分,监督效果的实现主要在于监督机构是否有管理机构的提名任命权。监督机构的改革方向存在路径依赖,应当立足本土国情,强化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仍需进一步完善,这是之后修改的努力方向。认同公司法修改中的强制理念,努力做到放管结合。精细化立法方式是一种美好的愿景,但我们应当辩证看待,立足现有实践,不断将有把握的制度进行精细化设计。

沈朝晖副教授指出,朱教授从战略高度来考虑公司法的改革,宏观把握公司法立法的思想,体现了战略思维能力。此次我国公司法修改是自2005年以来最大修改,机会是很难得。此次修改是全面的、逐条逐段的、理论层面的、对以往运行的漏洞进行填补。授权资本制、董事会中心主义、单层制公司治理等都是本轮修法的重要问题。沈教授对域外德国、英美、日本法上的单层制与双层制治理模式分别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指出董事会存在管理型、混合型、监督型三种,我国是在混合型下去构建单层制。折中式单层董事会更适合我国国情,用德国的双层模式去思考单层制易导致混乱,单层制正是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最大贡献之一。


葛伟军教授对讲座进行总结。本次讲座体现了学术界与立法者的互动、比较法视野、问题导向与内容聚焦等特点。林处长和沈老师处于公司法修改工作的最前线,今天参加与谈,让我们感受到开门立法、广纳谏言的风范。朱老师在日本学习工作多年,与日本商法学界渊源深厚,对日本法理解深刻,今天的讲座对于我们理解公司法的定位以及公司类型和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带来很大的启发。中外商法论坛自2016年底发起设立至今已举办6期会议。论坛发起之宗旨,就是研究域外商事法律制度,通过中外比较,为我国商事法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论坛在复旦大学法学院设立商法系列讲座,也是正有此意,希望通过介绍域外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对于推动我国商事立法有所作为。葛教授对主讲人、与谈人和所有参会者表示感谢。

最后,直播间的师生踊跃提问,朱教授针对提问一一作出了回复。来自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以及本校的一部分老师也谈了谈自己的感受。本次讲座在轻松热烈的氛围中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