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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复旦跨国公司法律论坛第三十六期: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性”——实证与比较分析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7日

2022年4月22日晚,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复旦跨国公司法律论坛第三十六期——“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性’——实证与比较分析”讲座在线上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新加坡管理大学访问助理教授颜月明主讲,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卜璐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文亮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钱振球担任评议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刘桂强主持了本次讲座。来自复旦大学校内外的许多师生和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颜月明老师首先提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否具有“国际性”这一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颜老师认为首先需要明确判断“国际性”的参照标准。对此,颜老师分别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视角出发,将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作为判断“国际性”的参考标准。颜老师指出,国际法院具有“国际性”的原因在于其本身具有的“超国家”(supranational)特性,各国通过签订条约让渡一定的主权,并从中找到一种平衡。国际仲裁的国际性体现在可以解决跨国国际争端,其国际性体现在具有一套成熟的体系,可以最大程度满足民商事主体纠纷解决的需求。不管是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性”均是从制度构建和程序规则两个层面得以体现。

随后,颜老师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国际商事法庭的两个制度问题。第一个是管辖权。通过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和荷兰国际商事法院(NCC)两家“国际性”程度较高的法院进行对比,颜老师发现,严格意义上来讲,CICC案件数量与SICC和NCC差距并不明显。尽管主流认为协议管辖是案件的主要来源,CICC要求案件需存在实际联系原则一直被学界予以批评,但是从SICC和NCC的实践来看,离岸案件极少,特别是SICC,案件基本上都是来自移送管辖。

第二个制度问题是法官构成。颜老师通过实证研究发现,NCC并没有外国国籍法官,SICC有少量外国国籍法官。同时CICC没有单独法官审理案件,SICC和NCC大部分案件是单独法官审理的。由此颜老师提出疑问:当地法官或独立法官审理案件是否会削弱法官的独立和公正性?单独法官和外国国籍法官又能否保证法官裁决的专业性?

紧接着,颜老师对比分析了CICC、SICC、NCC等国际商事法院存在的程序性挑战,比如法律适用、法官的个人意见、语言、技术等。

最后,颜老师总结认为,虽然看似SICC、NCC更加国际化,但是从实证角度看,其国际化程度有限。而CICC虽然在某些地方还是存在不足,但是从设立目的、专业审理国际商事案件、营造国际法治环境的角度来看,CICC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在评议和讨论环节,苏州大学卜璐老师高度赞赏了颜老师的实证研究,尤其是将国际法院和国际商事法庭进行对比,在研究视野上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中国人民大学张文亮老师认为判断指标和分析对象对国际商事法院“国际性”的判断影响很大。因此他提出可否根据国际商事法院的运行效果、国际评价以及国际接受度作为其“国际性”的判断标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钱振球老师提出,CICC重点是起到指导作用,而不在于审理案件数量的多少。CICC公布的文件成为我国通过司法途径输出国际规则的重要来源,表达了我国对外司法的态度,是我国参与国际规则构建的重要举措。针对各位老师的评议以及参加讲座的师生提出的问题,颜老师做了详细回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