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国际经济行政法与制度型开放研究中的关系范畴
2023年11月5日,复旦大学北京校友会成立40周年庆典在京举办,“复旦北京制度型开放论坛”正式揭牌。
受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理事长程天权书记委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耶鲁大学国际福克斯学者,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主席朱淑娣博士,围绕“中国的制度型开放与复旦人责任担当”,做了关于《国际经济行政法与制度型开放研究中的关系范畴》的主题报告。
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理事长程天权教授
复旦大学北京校友会徐永前会长
1.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概况
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从2002年出版的《运行中的国际经行政法》一书出版起步探索20余年。2020年以来,圆桌论坛已举行了三届大型峰会和四次高端研讨会,包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主题下的全球化与金融规制法峰会等,获得人民日报客户端等主流媒体报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作为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产物,国际经济行政法是调整跨国经济行政关系的国际、国内公法规范与原则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经济行政规制的国际公法规则,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行政法规则,例如WTO法、TPCPP规则、RCEP规则、“一带一路”倡议涉外规则、《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商投资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简言之,国际经济行政法是政府经济规制法的国际协调。国际经济行政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际经济合作原则”“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及其他原则如“广义比例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
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主席朱淑娣教授
2.在内容迭代与时空关系两个维度考察制度型开放
制度型开放是指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规则型开放,相对于商品和资本、人力、技术、信息等要素流动型开放而言的,是一种内容的迭代;时空关系主要指中国基于历史和现实基础,创制和融合国际经贸规则,形成相对完整、逻辑自洽、规范透明的基本规则与标准体系。
国际经济行政法视野下的制度型开放包括国际性、合规性、系统性三大特点。制度型开放的国际性是时代所趋,代表了当前经济行政规制的必然要求和前沿动态,强调国际与中国的相互开放、相互融入。在国际性的基础上,制度型开放的合规性包括国内涉外性规范上的合规性,也包括国际规范上的合规性。例如,在中国经济规制法域外适用的过程中,不仅受到遵循中国涉外法的约束,还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并应当尊重域外管辖所涉相关外国的法律制度。此外,在国际合规性的导向下,制度型开放的系统性要求在国际开放领域中形成一个逻辑自洽的规则体系,包括硬法方面的正式法律规则,也包括软法方面的非强制性规则,为国际合规性提供多元规则依据。
3.国际经济规则与中华优秀法律文化
中西方传统中“法”的含义差异较大。西方传统的“法”包括实证法、自然法、神法等,因此合法包括形式上符合实证法的要求,实质上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中国传统中,“法”主要呈现出实证主义和工具主义的色彩,通常指国家制定的规则条文,而不包含实质层面的内涵。但是,中国古代的治理并不是以“法”为唯一准绳,而是强调情理法兼顾,这种取向在一定程度上让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兼顾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可见,中西方的规则治理文化积淀,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即共同追求在形式上的合法律性,以及在实质上的合理性。
由此,站在兼顾情理法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中国应当以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积极参与到国际经济治理中,并注重围绕国际经济规制的理念与目标、规制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规制规则的实施与国际协调等方面,深入促进国际经济治理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相统一。
4.国际经济合作与国家经济主权
国际经济合作要求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相互之间为了达到某一确定经济目标,彼此通过协调作用而形成的联合经济行为。国家经济主权体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私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制度型开放的背景下,国家经贸规则将前所未有地吸纳、借鉴国际规则,使得我国国内经济行政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经济行政法律制度趋同性加强,以寻求国际经济合作。而同时,在全面推动制度型开放,寻求国际合作的过程中,要注重国家经济主权的实现和维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致力于维护国际法的权威,维护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的基石地位,但也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灵活应对和平衡各种矛盾,在主权/合作博弈关系中制定了符合自己国家特色的涉外经济行政立法。在新的历史阶段,中国更应该把握主权/合作博弈关系,一方面将中国经验推广到国际舞台,使得我国主权范围内行之有效的规则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运用中国制度推动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沟通协调及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提出更多中国倡议、中国方案”。
5.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
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保护不仅是一国政府根据本国宪法对本国居民承担的义务,也是其根据参与或签署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定而对别国居民所承诺的义务,即要求其对本国和外国居民一视同仁。
正当程序的实质是公平正义在程序领域的体现。这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而非主观臆断,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体现在公开、公平、公正等方面。
在制度型开放的背景下,正当程序和权利平等保护都占有重要地位,不仅为中国国内法律实践提出了新要求,还要求国际经济规则进行革新。需要完善经济政策制定的民主过程,保障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的平等权利,扩大他们对国内国际政策讨论和制定的参与面。
结束语
国际经济行政法致力于实现政府经济规制法的国际协调,我们的研究在未来将围绕五个维度与两大论题展开。五大维度分别为全球化与金融规制法、全球化与贸易规制法、全球化与投资规制法、全球化与知识产权规制法、全球化与数据规制法等。两大论题则是全球化与经济规制法的域外适用,全球化与中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制度型开放研究是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果也将为制度型开放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
最后,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恭祝复旦大学北京校友会制度型开放论坛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