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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英国破产法的启示:文化,理念和实验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2020年12月11日,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宠惠系列讲座第六讲——“英国破产法的启示:文化,理念和实验”通过腾讯会议举行。此次讲座由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与商业中心副主任、亚洲法律研究所联席所长、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魏铭声副教授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院多位教师参与了讲座讨论。

 魏铭声教授首先对英国破产法的起源以及历史进行了介绍,同时深入浅出的解释了何谓破产、又为何需要解除破产。英国的破产法早期奉行的是先到先得这类野蛮的强制执行方式,由于实行的是普通法制度,在此之下不存在集体清偿的机制,因此债权人甚至有权去抢债务人的财产和人。虽然早在1542年英国就颁布了破产条例,但直至1705年才有了解除破产的制度。在破产法中提及的破产主要指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指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至于无力偿还应付债务,另一个方面是指进入了一个破产程序,就是公司进入了一个破产程序,或者相对于个人来说,法院宣判这个人是一个破产者。而解除破产制度的出现,是在债务人已经做到应偿尽偿者的情况下的一种谅解。由于破产者在法律上是被限制部分民事行为的,因此解除破产的制度的产生,它的意义就不仅仅局限于债法中的债务还清,还代表着回复了之前的身份。而随着解除破产制度的出现,对于不诚实的破产者也有了更严厉的惩戒,最严重的可以被处于绞刑,所以是相当野蛮的法律。随后英国在几百年间对破产法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直至1986年,英国颁布了《破产法》,这个法案同时也是第一个将个人破产法和公司破产法合并在一起的一个法律。这部法律聚焦于三个方面,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社会。

 在魏教授看来,分析英国个人破产法发展的经验对中国破产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极富借鉴和参考价值的。首先,英国对待债务人的处置与中国是类似,以欠债还钱为第一要务。其次英国的破产法是靠实践去推动改革发展的,这种方式很务实,但缺点也明显,就是缺少系统性的深层思考。最后,是破产法在调查和惩戒方面的职能,魏教授指出,这是极其重要的部分。因为需要维护公众对制度、对个人责任和商业道德方面的信任和信心,这方面政府是必须要介入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认为,无论是个人破产,还是企业破产制度,中国都仍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在学习外国法律制度时,我们更多关注的更多是现在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而对其中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演进关注较少,但这一点恰恰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学习英国立法的一些经验,在法律制定之后,则需要经常检验法律制定后的实施情况,从而进行效果的评估和法条的修订完善。

 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提出,在明年民法典实施之后,其中许多制度与破产相联系。在制度衔接方面,对公司法和破产法的修改调整,不仅对破产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中国的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来自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师生进行了积极讨论,讲座直至尾声,云端讨论的热情依旧未减,大家纷纷对魏铭声教授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期待下一场宠惠系列讲座的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