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动态

“刑法学中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讲座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2020年11月19日18点30分,复旦大学法学院202会议室举办了主题为“刑法学中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教授为讲座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蔡桂生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徐然副教授为与谈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汪明亮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老师为嘉宾。

 讲座首先由杜宇教授致欢迎词,代表复旦大学法学院对江溯教授的讲座表示热烈欢迎。杜宇教授介绍江溯教授是著名的刑法学家,精通英语、日语、德语,是刑法学界国际化视野最为开阔的学者之一,对本次讲座的主题“刑法学中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造诣深厚。

 针对“鉴定式刑法案例分析方法”这一主题,江溯教授从适用案例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不同的分析方法以及分析的具体流程三方面展开介绍。在必要性方面,江溯老师指出正是因为刑法适用的法安定性以及裁判结论的可引证性,所以,需要引入刑法案例分析方法并且予以推广。具体而言,存在鉴定式与判决式两种分析方法,江溯教授就前一种进行具体介绍。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流程可以分为六个步骤:处理案件事实、寻找刑法规范、选择审查框架、拟定审查清单、开展涵摄分析与得出结论。其中,在确定审查顺序时,时间顺序系期基本原则,但应以重罪优先、故意犯罪优先等作为补充。涵摄分析,存在论证模式、宣称模式两种,前者适用于有争议的要件,后者适用于没有争议的要件,江溯教授以“滑板车是否属于‘自行车’”为例,展开了涵摄分析,示范了针对共同犯罪的单独分析法与整体分析法路径,并强调对共同犯罪需要在量刑层面展开主犯与从犯的鉴定分析。

 江溯教授的主报告结束后,蔡桂生教授首先针对江溯教授的主报告发表了与谈意见。蔡桂生教授指出:其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案例分析方法上存在着共通与互动,两大法系的案例分析方法均值得借鉴。其二,在开展鉴定式案例分析前,审查者需要确定自己采用何种犯罪论体系展开审查,三阶层体系的鉴定式审查结构可以从大陆法系教科书中找到示例。

 接着,徐然教授针对江溯教授的主报告,发表了自己的感受。徐然教授认为,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是一种“术”,需要将其有效地运用于争议解决过程之中。在价值方面,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具有体系性、逻辑性、可验证性这三方面的本体价值,更具有司法价值、理论价值和教学价值这三方面的工具价值。在与谈结束后,徐然教授向江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更多地是一种配合教学、考试的法学能力、技术训练知识,还是可运用于司法实务的运用机能?其辐射力是否仅限于学院的知识习得?是一种教学方法,还是一种裁判方法?

 针对蔡桂生教授的与谈,江溯教授回应指出:英美法上,的确有很发达的案例分析方法,具有强烈的经验主义色彩特征。英美法的案件分析,会针对案件中最重要的要素,展开引经据典式的论证,但并不针对所有要素进行涵摄检验。德国式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具有一板一眼的理性主义色彩特征,强调逻辑性与体系性。实际上,无论哪种方法,都是在做法律论证工作,都遵循三段论推理。只不过,在英美法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本身,更加重视先例,这一点与大陆法系有所差异。

 针对徐然教授提出的疑问,江溯教授回应指出:德国的鉴定式分析方法,可以看作德国刑法教义学的技术性运用,并无神秘之处。这一分析方法完全可能被司法机关采纳,检察机关起草起诉意见书、法院起草判决书、辩护律师起草辩护意见时,鉴定式分析方法都能起发挥强大的方法论指导作用,其应用前景广泛又光明。

 之后,杜宇教授向江溯教授提出了两点疑问:其一,在事实确定环节,是否可以抛开规范性的思考,而纯粹地对事实本身进行确定?其二,在规范寻找环节,审查者如何知道与当下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规范群在哪里?鉴定式的案例分析方法能否在“找法”的环节提供足够的指引?两大法系在“找法”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存在何种差别?

 对此,江溯教授回应指出,这两个问题的确都是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内核上是以德国阶层论犯罪论体系为支撑的,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内核。在分析案件时,如何确定事实,超出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功能范围。至于“找法”的问题,也是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本身难以处理的。在很大程度上,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主要依赖审查者的经验与直觉。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将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神化:它不是无所不能的,而是需要其他理论成果、经验判断加以支撑。

 最后,袁国何老师向江溯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在鉴定式案例分析过程中,如何处理与案件分析相关的学理争论?

 对此,江溯教授回应指出:在涵摄阶段,的确会面临如下问题:如何下定义?如何处理学说争议导致的定义难题?实际上,有些争论属于决定审查结构的争议,在进入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之前就要首先解决。例如,在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时,在进行鉴定之前,审查者必须确定自己采取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立场,还是采用处分意识不要说的立场;如果没有立场,就需要开启两个审查框架。还有一些争议,则是在审查机制内部发生的争议,如如何处理假想防卫、偶然防卫的学说争议,则必须在审查体系内部进行抉择。但是,无论何种争议,都要回归刑法教义学解决这些问题,说理符合逻辑、言之成理即可。需要补充的是,这样的分析框架不限于三阶层体系,也完全可以适用于四要件体系。

 在讲座举行过程中,不少观众在留言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21时许,这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术盛宴,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