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

胡华忠:建设中国一流法学院校需要处理好的十大关系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4日

来源:《大学(研究版)》2017年第6期

聚焦:“双一流”建设与发展

 

建设中国一流法学院校需要处理好的十大关系

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胡华忠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又是一门历久弥新的学科。法科在中国现代大学创立以来的起起伏伏发展过程中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法学在内的一批显性社会科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全国以法学学科独立建制的系科纷纷成立。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法学学科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法学院校数量大量增长(目前全国有600多家法学院校),形成了我国自身的法学学科体系和学科生态,出版发表了不少理论成果,建立了从本科、科学硕士、专业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为依法治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学院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了全面的综合性挑战。当前,构建完善扎根中国大地的法治理论体系任重而道远,培养的法律人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水平还不能适应党和国家应有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法学院校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发展态势还跟不上时代和国家发展形势等等。法学院校要以对党和国家负责担当的精神,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明晰办学理念,转变办学模式,提升研究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国家和社会的能力。对于一批以一流为目标的高端法学院校来说,更要努力发挥引领性作用,要以更高的国家站位、更宽的国际视野和学术视野、更深地扎根中国大地,理清思路,推进综合改革,实现转型升级,努力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力军、培养各类法律后备人才的主阵地、服务党和国家的重要智力库。为此,当前特别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十大关系:

一是类型与特色的关系。根据不同分类标准,有研究型、教学科研型、教学型高校之说,有综合性、偏理工科型、偏文科型(专业型)高校之说,也有全国性、区域性、特色型之分等等。不同类型院校的特点优势和发展历史不一样,办学理念、办学传统、办学定位、校园文化、学科特色、学术水平、育人特点和发展阶段等也会有所不同。法学院校既要根据所处高校类型和优势、自身传统和已有基础、区域特色等来确定自身定位、学科特色、人才培养特色、社会服务专长,办出自身的风格和特点,又要坚持不管是哪类法学院校、发展什么特色和强项,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必须要有一些基本的学科面来支撑,尤其是建设一流法学院校来说更需要若干一流学科来支撑,做出的研究要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培养的人才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很高法律专业工作者素养、很强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

二是教学与科研和服务的关系。立德树人是根本,教学是基本,没有学生、没有教学,院校就不成其为院校;科学研究是基础,是提升教学质量的关键,是提升学科水平的重要体现,是院校处于什么品质的重要支撑;社会服务是延伸,是法学作为应用型专业型学科应有的重要使命。建设一流法学院校要坚守人才培养是根本、科学研究是基础、社会服务是延伸的理念,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者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观念。要努力实现高质量的科学研究带动高质量的人才培养,高质量的科研基础上做出高质量的社会服务,担当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应有的使命。要建设一流法学院校,就要改变存在大量低质量的教学而科研能力水平又不高的现象,也要防止重科研而轻教学的情况、重教学轻育人的问题;要防止出现重视对策性服务性研究而不重视基本问题的理论研究之势,又要防止重视形而上式理论研究而又不愿了解实际不接地气之风,而更要防止对社会兼职(所谓社会服务)充满热情而教学科研氛围不浓的现象。

三是法学的人文性与工具性关系。世界上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最早的三个学科(医学、神学和法学),都是直接为人的健康快乐有序工作和生活而设。法科其本质上既体现出人文性,又体现出工具性。法律在于规范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行为,保障国家和社会正常有序的运行,法科随着研究的深入发展,要防止把法学演变成纯粹工具主义的学科,而忘了法科其本质是为了人,是一门具有人文性质的学科。法律是治国之器,蕴涵的是一种精神和价值观。良法体现的是社会进步力量和人类向善、向美的追求,善治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法治蕴涵的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水平,其中包含人文情怀和人文精神。不管是法学研究,还是人才培养,既要坚持工具性与人文性相统一,又要坚持通识性与专业性相统一。只有如此,才能产生对实际具有真正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培养出国家和社会真正需要的具有人文情怀的优秀法律人才,而防止出现按纯粹工具主义制定出来不注重正确人类价值导向的恶法和善治反向的司法案件;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法学院校内部治理中的硬治理和软治理相统一,形成兼具规范性和人文关怀的运行文化。

四是理论与实务的关系。社会科学理论是关于社会领域知识的理解和论述,它涉及的是问题原理和规律认识。实务指的是实际事务,它涉及的是某方面的操作技术技巧。理论与实务的关系,实际是一个“道”与“术”的关系。实务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离不开背后的理论逻辑分析,而理论需要实务的支撑和养料,通过实务问题及其解决不断推进理论的发展和提升。法学既是理论性学科,更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既需要关注形而上,也需要关注形而下,既要注重法学理论问题,又不能忽视法律实务问题。作为法学教师需要了解法律实务,而了解实务重要的是更有效地探索研究法学的真谛,使自己的理论更有生命力,也使自身的教学更有穿透力。法科学生强化理论功底有利于自身将来从事实际工作具有更厚实的基础更持久的发展动力和成长能量,而了解一定的法律基本实务,使自己更易消化领会法学理论本身,使自身的法学理论学得更扎实更深入,也有利于直接走上法律实际工作岗位。由此,一流法学院校要创造学术育人氛围浓厚、学术理论研究扎实的优势,突现培养人才理论功底厚实、专业素养深厚和后劲发展强进的特点,既要深入实务、了解实务,防止闭门研究和教学,自娱自乐,又要防止过于注重实务操作而成为职业技术培训所和纯粹的实务操作研究地。

五是顶天与立地的关系。“顶天”往往是用来指基础研究要做到世界领先水平,“立地”往往指应用研究要接地气,具有实践价值。实际上,对于法科来说,不管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是法学应用研究,不管是基础法学理论学科,还是部门法和程序法学科,不管是公法性质学科,还是私法性质学科,不管是学理性理论性强的问题研究还是应用性实务性强的问题研究,不管是学术性人才培养还是面向实务职场人才培养,对于一流法学院校来说都要有既“顶天”又“立地”的要求。只有“立地”才能真正能“顶天”,只有“顶天”了,才能在根本上“立地”。不管是人才培养、还是科学研究,不管是社会服务,还是文化传承,都要按“顶天”与“立地”统于一体的要求,努力做到既体现国内一流水准,也体现国际一流水准,又体现时代精神和自身国家民族的文化及发展实情。这关键在于要打造一支既能深入把握时代和国情,又有浓厚学术育人情怀且有很高学术育人能力的卓越教师队伍。

六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当今全球一体化的时代,法学院校与大学其他学科一样都需要具有全方位的国际化视野,不仅师资要有国际化视野,学生要有国际化视野,而且学术发展本身(教学和科研)需要推进国际化交流与合作。这是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历史大趋势,更是一流法学院校必须要与国外发展较成熟和研究水平较高的法科,甚至其它国外相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带动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实际需要。但法科是一门应用性、国家属性和本土化很强的学科,一定是成长于自身国家文化基因和自己国家的人们生活思维习惯之中、服务于自己社会和人们、服务于自己民族和国家的显性学科。一流法学院校一定是国际化的,而法科本身又一定是本土化的。我国法科只有立足于中国大地,服务于自身国家和社会,以国际化的视野,形成自己原创性学术研究和自身的人才培养体系,才会有生机和活力。只有实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统一,以国际化的视野,把本土化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以及学院各项建设事业中去,才能真正提升院校办学水平,才会真正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做出自己的贡献。

七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律性的学科,法律规则本身是抽象的,其内容是存在于各行各业各领域的,而人本身以及各行各业各领域都需要其他相关学科来研究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学研究和法科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其他各类学科的支撑,只有在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叉合作中才能得到更好的拓展、深化、提升和发展,做出真学问,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真正优秀人才,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空间。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身的规范、话语和逻辑体系,法学也不例外,但一味强调法学的专业性专门性特殊性,一味强调法学专业自身的特殊逻辑性,而不去学习了解其他学科发展情况,不去与其他学科交流与合作,最后会造成法学发展路子越走越窄,做出的研究似乎越走越专深,而实际上容易陷入纯粹自身的逻辑游戏而偏离学科发展正道。

八是校内与校外的关系。现代大学已不是传统的象牙塔,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内在必然地需要与校外不同层面、不同形式交流与合作,互动发生信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员流等等。法学院校作为与社会实务紧密结合的应用性专业性院校,不管教学科研,还是学院各项建设资源和管理更是与校外存在着各种各样紧密联系,甚至有些方面还存在相互参与相互融合的关系。法学院校既需要校外师资(院校和实务部门)支持,又需要校外平台的大力支持,既需要校外智力支持,又需要校外的科研资源、教学资源和物质资金的大力支持。法学学科性质决定了,离开校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不可能办好法学院,尤其建设一流法学院校,更需要大量各种校外力量的大力支持。当然,校外各领域各行业也需要法学院校发挥学科优势、人才优势、智力优势、高端法学院校的品牌优势提供支持和服务。

九是院校精神与社会文化的关系。全球大学都面临与市场(实务部门)的悖论关系,特别是商科、法科等应用性学科,重要的是要在这个悖论中如何平衡好,如何加强修炼,在与实际部门和市场组织来往、甚至参与其中有关工作中,能保持大学自身的独立精神。对于法学院校来说,其学科特性决定了应该且必须是要与社会和实务部门存在着紧密关系的,但与政府、司法部门、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性质、根本任务和目标导向以及治理体系完全不一样,其内在的文化特质就不一样,院校毕竟是大学,而大学就有大学的精神气质、大学就有大学学术育人氛围,大学就要体现大学的本质属性,大学就要显现出大学的境界追求,教师就要体现大学教师应有品质属性,学生就要体现大学生的品质要求。由此,一流法学院校的办学理念、指导思想、治理体系、制度文化等各方面更需要体现大学的本质规定、发展规律和学科特性。这也就决定了法学院校在治理体系、教师提升和学生成长以及管理队伍建设等全方位工作中更需强化境界追求和修炼,做到既能与实务部门和市场组织有效紧密交流合作,又能保持院校自身的独特气质和追求。

十是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关系。院校是典型多利益相关者组织,不仅是多方共同治理组织,而且既有内部治理问题,也有外部治理问题,外部治理问题会影响内部治理问题。外部治理就是要发挥管理层、校友会、实务部门、社会环境以及院校根据需要成立的由校外成员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咨询委员会、院校理事会等组织的有效作用。作为一个与实际紧密结合的专业院校,外部治理比其他学科院校更重要,内部治理有效运行更是要与外部治理体系相衔接。院校内部不仅要理清院校与学科以及研究平台的关系,形成有利于发展学术、有效育人的氛围机制,而且要形成符合法科特点、院校实际的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统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有效治理结构,形成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会及相关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相互结合、相互支撑、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有效工作机制,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从而保障院校发展方向正确、运行科学有效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