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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对婚姻家庭编的影响”与“安放自己的学术疑问”专题讲座成功举行
4月13日晚,复旦大学法学院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龙翼飞教授和王轶教授来我校开展讲座。同学们都对龙翼飞、王轶教授的讲座十分期待,早早等候在会议室,等待讲座开始。
讲座由我院李世刚教授主持。首先是龙翼飞教授向大家作《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对婚姻家庭编的影响》为题的报告。作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的副会长,龙翼飞教授提出了对婚姻家庭编的编纂的独到见解。
龙翼飞教授认为,民法总则关于民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立法提供新的立法方向。例如,第一条规定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应具体落实到生育权上。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保护人身权利,生育权制度必须规定。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中除了一定要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外,还应有保护生育权的基本原则。
此外,民法总则谈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婚姻家庭编很大影响,我们倡导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包办婚姻不文明、家暴不和谐,这须在法律中作出约束性的安排,对被家暴者给予特殊的保护。诚信的制度安排在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说,违背忠实义务不得作为离婚理由和赔偿理由,这是不合适的。夫妻互相忠实就是民法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夫妻生活在谎言中,那么这个家庭还有意义吗?涉及婚姻关系的重大事项,配偶双方有知情的权利。
最后,龙翼飞教授提出,婚姻家庭编应体现对习惯的尊重。婚姻家庭领域习惯十分丰富,人大法工委应当动员和利用地方力量,进行民间婚姻家庭习俗的调查,将优良习惯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有的可以放入补充规定中。
之后,王轶教授向大家以《如何安放自己的学术疑惑》为题进行了主题报告。王轶教授认为如何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及排除法律或行政法规适用的约定的效力,这两个问题互相关联且独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不少法律规定很可能成为被当事人所约定排除的对象,但不直接成为违反的对象。但有些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排除、违反的对象。有些法律规定可成为排除、违反的对象。在效力规定方面,是应当作类型区分的。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区分,实际上是在回答约定排除适用法律规定,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亦值得我们去思考。
此外,王轶教授还强调,在进行学术探究时应先确定疑惑类型。分清是纯粹民法学问题(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如学术偏好、解释选择问题),还是民法学领域的问题(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司法技术问题)。
讲座结束以后,同学们反应热烈,积极向两位教授提出自己的疑问,两位教授也都给予了热情而详细的解答。
(梁晨颖/文;熊静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