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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股东在乎权利吗?中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实证研究
2018年12月17日傍晚,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杰出学者习超在法学院楼201室作了题为“股东在乎权利吗?中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实证研究”的讲座,讲座由季立刚老师主持,陈力副院长、王伟老师、熊浩老师、陈立老师及法学院各年级数十名同学出席了本次讲座。
讲座围绕习超老师所主持的一项股东表决权实证研究展开,该研究是香港研究资助局一般研究基金项目,由香港中文大学提供配套支持,就2002~2016年间中国A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行使情况进行了数据收集与统计分析,着眼于揭示机构投资者在股东赋权中所扮演的角色。
习教授首先就研究数据的获取进行了说明。数据之所以可得,有赖于我国证券监管中关于表决权行使情况信息披露的规定:2002年起,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提交表决议案的名称、内容和表决结果;2014年起,证监会进一步要求对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单独披露,以期向市场传递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相关信息,促进中小股东意思表达。本研究开始于2017年,是同类主题下第一项全方位实证研究,数据的收集、整理与清洗均数据处理技术辅以手动完成,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研究聚焦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两个方面:出席和表决。习教授以现阶段统计准确率最高的2016年为例进行图表展示,数据对象包括A股约1700家主板上市公司超过46000份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出席方面,我国A股上市公司出席股东平均持股总量约50%,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国家相对应的数值为70%-80%。其中,中小股东平均持股4.38%,出席率之低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应属罕见。表决方面,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率总体偏高。从全体出席股东表决情况看,支持率100%的议案占约占18%,99.9%~100%之间的约占45%。议案否决率约0.85%。从出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看,逾半数中小股东反对或弃权的议案占总体议案约9%。总体而言,股东反对或者弃权的比率,深市高于沪市。虽然中小股东反对意见囿于其持股比例而往往被淹没,但在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下,看似微不足道的反对率可能转化为对大股东重要关联交易的否定。
除还原股东出席率和表决情况以外,此项研究开展的根本动因在于回答如下问题:股东是否在乎权利?如何让股东行使权利?这也是现代公司制度产生以来无数学者曾尝试回答的问题。这一研究的基石在于人文社科领域经典之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所阐明的原理:由于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且集体行动成本高昂,股东们实际上无法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而面临三个选择:觉醒、沉默或退出。觉醒的股东是指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机构投资者,因其参与公众公司治理的意愿不断增强,以加强股东表决权为核心的股东赋权运动和相关研究也方兴未艾。不同于研究美国市场可直接从证监会网站获取机构投资者在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细节,对中国A股市场进行类似研究相对困难:凭学术研究需要难以调取单个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持股量,仅能就各机构投资人持股总量进行整体分析。
习教授基于政策期许提出两项实验假设:一是A股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人持股量越高,股东大会出席率也越高;二是机构投资者在A股上市公司持股总量越高,议案反对、弃权率也越高。研究自变量为机构投资者在A股上市公司持股总量;因变量为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比率和反对弃权票比率;控制变量包括所有权性质、公司规模、公司盈利状况、董事会独立情况、股权集中度等。现有研究结果证实了第一项假设:由于机构投资人的存在,中小股东出席率确实得以提高;却与第二项假设背道而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反对和弃权比率反而越低。习教授结合田野调查结果,就研究结果展开政策思考,中国机构投资者代理成本偏高,参会投票需内部层层审批,高昂的代理成本让代理人难以为投资人利益最大化而行动。习教授建议简化机构投资者内部审批流程;要求所有机构投资者向市场公开表决政策并披露每一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季立刚老师对习教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从研究方法看,习教授此项研究所使用的田野调查、统计学分析为传统法学研究增添了实证维度;从研究视角来看,针对某一领域深入开展微观研究的技巧对同学们的论文选题具有启发意义。季老师和在场同学们进一步就所需控制的变量,投资者短视与股东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习教授对在场听众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并欢迎更多怀抱诗与远方的志趣相投者加入下一阶段研究,实证研究虽过程艰苦难言,其曲径通幽之美却也妙不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