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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专题讲座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3日

2018年11月21日晚7点,主题为“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的学术讲座在江湾校区廖凯原法学楼104会议室举行,主讲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新教授,讲座由汪明亮教授主持,杜宇教授、袁国何老师出席了本次讲座。

在汪明亮教授隆重介绍王新教授后,王新教授迅速切入主题,从反洗钱的重要性入手,对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王新教授认为,反洗钱不仅涉及到其入刑之初意图保障的金融安全,也因其与黑社会犯罪、恐怖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的关联而关涉政治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重要议题。随后,王新教授从“钱”和“洗”这两条主线详细地阐述了洗钱罪的规范内涵及其变化的来龙去脉。

在“钱”的来源方面,王新教授主要从“上游犯罪”、银行监管义务和反洗钱国际规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王新教授首先介绍了洗钱罪的由来初衷和发展脉络:原初,1997年《刑法》中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包含“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三种典型犯罪,随后因9·11事件发生而迅速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再到被王新老师趣称为“胖F”的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督促之下而通过《刑法修正案(六)》扩充为包含“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7种上游犯罪。接着,王新教授详尽地阐述了洗钱罪之上游犯罪扩充的时代背景,揭示了刑法修订与反恐怖主义以及我国融入国际反洗钱大家庭FATF之间的内生关联。此外,王新教授还强调,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第349条规定的隐瞒毒品、毒赃罪,也承担着对基于其他犯罪所获得之“黑钱”的反洗钱任务,是反洗钱犯罪刑法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我国满足FATF入会门槛的立法举措。

在“洗”的行为方面,王新教授主要介绍了洗钱罪所规制的行为方式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转向多元化的演变。他指出,由于早期的洗钱方式主要凭借银行等金融机构完成,故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前4项行为方式(1个提供、3个协助)均是指向银行的;而后,洗钱形式的多元化,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对洗钱等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明知”的可能表现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可能形式,真正在司法过程中激活了洗钱类犯罪,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不断满足FATF提出的整改意见的司法举措。王新教授归纳指出,洗钱罪的“洗”的本质就是“掩饰、隐瞒”。

最后,王新教授对我国洗钱罪的刑法规制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全方位探讨了未来将逃税罪纳入上游犯罪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上游犯罪的事实属性以及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必要性及可能带来的问题。

在王新教授引人入胜的讲解后,汪明亮教授进行了总结并高度评价了王新教授的精彩讲授;法学院本科生及研究生分别就逃税罪能否作为“上游犯罪”、企业反洗钱合规的内容、洗钱罪的体系位置、第三方支付监管、自洗钱行为上游犯罪事实认定等问题,与王新教授进行了交流。杜宇教授代表法学院向王新教授表示感谢。

两个多小时的讲座,王新教授始终保持严密的逻辑,并不失风趣幽默,深入浅出地对“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进行了系统讲授,为法学院师生在寒冷的雨夜带来了丰盛的精神晚宴。

(文字/唐韵  复旦大学法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