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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娥教授作客我院“志让法学讲坛”第三十二讲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8日

2017年3月26日下午,“志让法学论坛”第三十二讲在复旦大学廖凯原法学楼202会议室举行。本期志让法学论坛邀请了台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译者陈爱娥教授,为法学院师生带来“法学方法论及其最新发展与体系解释”的精彩讲解。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主持,我院史大晓老师、班天可老师、杨晓畅老师参与了讨论。

讲座伊始,主持人孙笑侠教授对陈爱娥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向在座师生介绍了陈老师卓越的学术研究成果和贡献。陈爱娥教授首先对法学方法论的意义与任务进行了厘清,指出法学是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藉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而法学方法是为处理和答复法律问题所运用的方法。进而,陈教授回溯和梳理了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脉络与重要转折,包括历史法学派、利益法学派、自由法学运动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立场和法规范阶层对法学方法论的启发,并指出法学方法论探讨重心在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犹疑”,法规范必须要回应社会生活剧烈的变迁。紧接着,陈教授具体讲解了植根于民法秩序的法学方法论,包括法条的适用模式、案件事实的形成、法律的解释、法律漏洞的填补、法的续造、法律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之关系等重要问题。陈教授指出,虽然公法与民法关系密切,但公法本身的法规范特质与民法不同,公法需要面对复杂多面的公意考量,因此公法秩序的规范结构更为复杂,例如公法领域更需要应对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目的纲领式法规范的运用问题。最后,陈教授向在座师生介绍了行政法学作为调控之学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指出必须发展一种“区分又整合的观点”对事实领域进行精确分析,并经由类型化发展一般性法律思想和原则,并与法学体系思想相连结,发挥“调控之学”促进认识、合理化与指引性的作用。

在交流讨论环节,史大晓老师、班天可老师、杨晓畅老师和同学们就社会科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价值判断的标准、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拉伦茨的类型法学、解释者的“先见”等问题与陈爱娥教授进一步交流和探讨。最后,孙笑侠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和评论,指出法教义学顺应时代而变化发展,但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并未改变,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的法教义学方法并非机械的三段论,而具有适应不同用途的灵活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