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动态
复旦大学法学院第二期“学术午餐会”圆满举行
2017年12月19日中午,法学院第二期“学术午餐会”活动在法学院楼202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学术午餐会”活动邀请熊浩老师担任主讲人,杜宇老师担任与谈人,和现场的老师、同学一起就“调解的类型学及其哲学之根”这一主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熊浩老师生动形象地向大家阐释了“转化型调解”的概念。他以常见的家室冲突为例,提出在转化型调解模式下,调解的目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纠纷解决,而是以纠纷当事人为焦点,以帮助当事人自我决定和自我成长为目标的调解模式,试图通过调解促进当事人本身的进步。这种调解类型与协助型调解和评估型调解存在明显的区别,也对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是一种浪漫的,高度理想型的调解模式。
随后,熊浩老师切换角度,寻找“转化型调解”的哲学之根。他通过《圣经》中“光”的隐喻,提出“转化型调解”的思想根源来源于启蒙运动时期的理性主义精神。理性主义蕴含的批判的力量成为人类社会文明于野蛮的分野,并在近代殖民过程中得到殖民国家的广泛认同。
但现代人类学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观察人类社会的方法,即“视域的混同”,不再以研究者的眼光而是以被研究者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类社会。这一转变对各个学科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体到法学领域,则是“中产阶级白男人”所代表的法学视角受到广泛的批判和反思。同时,由于知识的普及、政治的平等和科技的赋权,社会中知识分子的权威在逐渐削弱。与此相对应,调解模式从“评估型”到“协助型”,再到“转化型”,也体现了这种权威在崩塌,整体叙事在瓦解的哲学之根。
杜宇老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转化型调解”与另外两种调解模式之间已经存在本质的差别,不再关注纠纷解决这一调解的核心问题,因此很难在调解模式的分类中找到自身的定位。同时,“转化型调解”的适用还存在道德上的风险,其本身就带有一种居高临下的道德态度,忽视了当事人自身的意愿。最后,杜宇老师认为“转化型调解”在能力上、时间上对调解员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也转变了调解员协助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在实践中将会面临诸多难题。
王志强老师也对熊浩老师的观点进行了反思,与熊浩老师探讨了西方法学上关于调解类型的分类对中国本土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葛江虬老师则从分类学的角度,将刑法中共犯的分类理论和德国法中对欧盟法分类的理论与调解模式的分类理论进行对比,探讨了这种分类方法的意义。陈立老师与熊浩老师探讨了“转化型调解”与其他两种调解模式在实际操作上和哲学层面上的区别所在。杨晓畅老师也分类学层面对“转化型调解”进行了反思,提出应当从更高的层面抽象概括三种调解模式,找出核心的区别标准。
活动结束后,同学们也积极与老师们交流讨论,希望更深入地了解老师的观点,解答自己心中的疑惑。在本期活动中,老师和同学们不仅品尝了美味的午餐和零食,更享受了一场美妙的学术盛宴。法学院第二期“学术午餐会”在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