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动态

我院李世刚副教授应邀参加“中法合同法改革”研讨会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2016年11月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语国家法制研究中心及法国驻华使馆法律处联合主办的“中法合同法改革”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我院李世刚副教授应邀参会并作主题发言。

本次研讨会与会人员包括法国司法部民民事事务局主任、资深立法专家香巴罗纳(Carole Champalaune)女士、司法部民事处处长梅列(Guillaume Meunier)先生,法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满安(Anthony Manwaring)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语国家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佳友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调研员水淼、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立崴、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刘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吴兆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法学院教授李建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王叶刚助理教授等等多位学者、律师和公证员代表等。

会上,法国司法部民事与掌玺事务司司长Carole Champalaune女士以《法国合同法的修订》为题详细介绍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法国新合同法,包括其修订背景、修订的内容、采用的立法技术以及仍然存在的争议和所面临的挑战等等,并且以法国新合同法为出发点介绍了仍处于进行当中的法国债法改革其他有关内容。中国民法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则立足于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编纂工作,就现有的成果和遇到的困难作了主题发言。王利明教授指出,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好合同法于民法总则之间的关系;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准确定位合同法的功能,特别是要考虑到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完善合同订立规则;规定情事变更制度;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完善合同消灭制度;完善违约责任制度;完善合同解释制度等。李世刚副教授的发言以中法债法(合同法)立法进程中共通性及经验借鉴为主题。通过对法国法,特别是法国债法的长期观察和研究,李世刚副教授认为,中法两国旧有债法体系的不足之处存在着高度的相似性:如何处理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如何合同法与债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如何安排债法一般规则与不同渊源之债的特殊规则;如何安排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规则等等。法国通过债法改革,特别是已经完成的合同法修订,率先就上述问题给出了具有极高参考价值的答案。鉴于此,李世刚副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针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例如,如今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标配不是民法总则而是债法通(总)则,设立债法通则或者债法的一般性规则有利于法典的体系化与抽象化,因此即便未来中国民法典中不设立单独的债法总则,也应当重视提炼债法的一般规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适宜放置在债法部分,以备未来制度不断扩充;在债法领域设立统一的“返还”规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中国合同法总则的修订、中国合同法分则的修订以及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之间的关系协调等发表了真知灼见,会议气氛热烈,成果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