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动态

“国际经济行政法与金融治理”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18日

为推进国际经济行政法学(IEAL)的发展,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中心(筹建中)于3月15日下午在复旦大学邯郸校区光华东主楼15楼星空咖啡厅会议室成功举办了“国际经济行政法与金融治理”学术沙龙活动。此次沙龙的具体议题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从余额宝说开去”。

沙龙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倪力鸣校友主持,来自市证监局、市工商局、国际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海银行基金部、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太平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港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国贸律师事务所、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社科院的校友、学者和专业人士及部分本院学生参加了本次沙龙。众嘉宾围绕余额宝使用者权益之行政法律保护展开学术交流,分享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研究成果,并探讨了该领域的现实问题与法律回应诸论题。

本次沙龙活动有主题演讲和头脑风暴两部分组成。在主题演讲阶段,朱淑娣教授主要阐释了系列沙龙主题-国际经济行政法、并介绍了柯静博士对金融治理与行政法研究的前沿问题。安徽大学的李晓新副教授从学理层面深度分析余额宝互联网监管的法理依据,提出余额宝用户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的架构以及余额宝用户权益行政法保护的功能、定位与保护方式是值得学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的。来自上外贤达学院的万玲博士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与行政法》为主题介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相关研究;就余额宝监管问题,复旦大学研究生的张翔就《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行政法》做了报告,认为对于余额宝使用者权益的保护,行政法和民法理应各司其职,行政法的保护重在规范余额宝的合法操作和法律监管。

在头脑风暴阶段,来自监管层、企业、律所等实务部门的人士发表了他们的专业观点,认为余额宝对于货币基金的推广起到重大作用,余额宝是不是好事要看站在谁的角度来看问题,是“吸血虫”,还是“天之骄子”,见仁见智。我们应保持价值中立,暂且应视其为一个新的渠道;其鲶鱼效应不应被忽视。

与会者就余额宝是否是金融创新,产生激烈思想碰撞:或认可通说,认为是金融创新:或独抒己见,认为不是金融创新:或奉行中庸之道,认为不是原始性创新,仿佛可看成整合性创新。

与会者认为余额宝,只是一个个体,应当关注的是互联网金融这个跨业界跨业态的新型渠道的整体监管问题。站在法律角度来说,余额宝类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金融消费者对于协议存款风险的认知程度是需要被迫切关注的。新消法56条(是兜底条款),是全面监管也是最难起效的监管。针对《上海市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规定的对网络金融产品的监管,行政维权的主体问题,谁是“主力”,谁是“尖兵”可能是在《条例》修改中需要具体细化的内容。关于解决互联网金融维权的问题,可以考虑建议由民间的消保委、民间第三方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来解决相应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朱淑娣教授最后运用关系范畴方法,作了回应性总结。证券法的修改,颠覆性还是一般性修改?余额宝是金融创新还是非金融创新?中国(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的本地效应与溢出效应诸问题。金融业务是表面合规还是实际合规?金融渠道是网络窗口或实体柜台,互联网金融的免费与收费、互联网金融个体和类型、渠道创新的过程与结果、余额宝的产业结构与盈利模式、金融产品和与金融服务、利率市场化的中相对市场化和绝对市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扶持。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关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等关系范畴。假定余额宝的金融创新性质定位能成立,就会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与金融服务、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防范、基于关系思维,余额宝用户,还存在一个身份竞合问题,我们也要重新审视广义的消费者与侠义消费者关系、消费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实体银行和影子银行关系。

本院马忠法教授(正在哥大访学)、周诚校友(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陈颖校友、(市银监局)、袁勇校友(河南大学法学院)提供书面意见,分别从国际知识产权法与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问题、政策导向、利率市场化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余额宝类互联网监管的经济学背景与法律对策等方面,或提出问题,或阐释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