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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条约解释与我国司法实践
2021年11月30日,应复旦大学法学院的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刘敬东教授作了“条约解释与我国司法实践”的线上讲座。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力教授致欢迎辞,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顾问张乃根老师主持本场讲座。复旦大学法学院蔡从燕教授担任与谈人。复旦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以及来自其他兄弟院校的师生共计160多人在线参与了本次讲座。
刘敬东教授首先界定了中国法院可以适用条约的范围。这些条约主要集中于四大领域:国际贸易、海事海商、民事司法协助和仲裁裁决执行。此外,刘教授还指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2020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明确了我国未加入的条约的适用原则,并以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形式逐步确立我国的法院的条约适用体系。
其次,刘敬东教授结合最高院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详细阐释了我国法院进行条约解释所遵循的原则。刘教授指出,我国法院已引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的条约解释原则,即根据条约用语通常所具有的含义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进行善意解释。刘教授分享了其与美国法官就条约解释问题进行交流的心得,认为我国法院对国际通行的条约解释规则所采取的开放、包容的态度,在国际上具有领先地位。在此基础上,刘敬东教授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剖析了条约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
再次,刘敬东教授强调了中国法院解释国际条约的五大意义:(1)提升中国参与国际法规则形成的话语权;(2)为国际争端解决提供中国案例;(3)位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提供国内法上的渊源;(4)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5)为中国的对外关系交往和开展法律斗争服务。
最后,刘敬东教授点出了我国亟待研究的条约解释问题。第一,条约、惯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将来宪法修订时需要将条约的地位加以明确。第二,民法典生效后产生的适用问题。第三,国际法院、WTO上诉机构等作出的国际法判例在国内法院条约解释中的运用。第四,如何向国际法领域推广中国法院对国际条约解释的司法实践及判例。
蔡从燕教授对刘敬东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点评。首先,蔡教授认为,中国国际法学者长期无法观察到中国法院如何适用国际法,制约了中国国际法研究。当前中国法院适用条约的判例不断增加,为学者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其次,中国法院适用条约的结构,并非着眼于国与国之间的条约,而是侧重商事领域。蔡教授认为这是中国法院条约适用的重要特点,值得关注。再次,蔡教授提出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外,我国法院是否可能援引其他国家的判决来解释条约这一问题。蔡教授认为,援引他国判例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展示中国司法制度的开放性和可靠性。最后,蔡教授讨论了如何使中国司法判决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一方面要增强跨国司法对话,另一方面需要将中国的判例收录到数据库,供其他国家的法官检索。
在问答环节中,刘敬东教授就条约的间接适用问题、法院对软法的态度、法院在国家公共政策方面的作用、我国对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问题与观众进行了热烈的互动。
讲座的最后,张乃根教授作了总结性发言。首先,张教授强调了判例的重要性,认为法院判决是国家主权行为,是国家实践的一部分。从塑造国际习惯法的角度来研究我国法院的判决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其次,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提供了重要的条约解释规则,但目前很多国家都没有这样做。因此,中国在条约解释问题上的司法实践较为超前。最后,张教授认为我国在判例的透明度问题上还有待提高,希望有更多的判决可以全文公开。他也强调学者在进行司法判例研究时应注重与司法机关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