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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复旦跨国公司法律论坛第二十三期:刑事合规的政策面向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2021年10月28日晚,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复旦跨国公司法律论坛第二十三期——“刑事合规的政策面向”讲座在线上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丹老师主持,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张远煌老师担任主讲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汪明亮老师担任评议人。来自复旦大学校内外的许多师生旁听了此次讲座。

张老师在讲座中主要讲述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国家创制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动因。虽然企业合规中包含着“守法自律”机制,但是难以产生促进企业守法与预防犯罪的效果。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合规成本高,违规成本低的结构性矛盾。国家如果一以贯之事后惩治,将难以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因此企业合规逐渐从公司治理语境下企业守法自我监管向体现国家意志的刑事合规逐步演进。

在第二个问题中,张老师讲述了刑事合规的政策目标与价值追求。前者在于形成企业犯罪“合作预防”新型治理格局。后者在于追求企业犯罪的良法善治。良法善治需要创制刑事激励机制,形成企业犯罪外部监督与自我监管的合力。

第三个问题有关刑事合规制度的基本构造。它包括了合规要素、企业责任认定、激励机制以及有效性监督。分别侧重于预防指引、预防责任的设定、合规者优待,违规者受罚机制、以及标准与评价机制四个方面。张老师认为企业合规最终要达到符合预防逻辑的有效合规。有效合规是刑事合规的灵魂,达成政策目的的关键。

张老师最后得出基本结论:刑事合规是传统企业的合规的升级发展形态,不是单一的制度创新,而是犯罪治理理念与路径的升级,企业治理观念与治理模式的升级,法律服务业态的升级和理论研究的升级。

在评议环节,汪明亮老师提出了自己的两点看法。一是刑事合规的三大转向:事后惩治转向事前预防,一元治理主体转向多元治理主体,事后惩罚与事后营救相结合。二是刑事合规的三大启示:企业犯罪治理的制度构建和治理理念有别于自然人犯罪,企业犯罪治理中政策优先于法律,企业犯罪治理时法律效果让步与社会效果。讲座最后,张远煌老师和汪明亮老师认真回答了听众提出的问题。本场讲座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