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动态
研讨会回顾 | 晚近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问题研讨会
2021年10月23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晚近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问题研讨会》在202会议室及线上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复旦大学特聘教授、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导张乃根教授主持。邀请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等多所高校专家学者参会并发言,近40名校内外教授和复旦学生和200余名校内外师生及实务界人士在线下和线上参加研讨会,并与发言嘉宾开展互动讨论。
在本次研讨会中,与会专家学者就围绕晚近国际争端中30多个案例的条约解释,分三个专题展开全面、深入的探讨,分享和充分交流了不同角度或方面的观点。
在上午的“国际法院的条约解释”专题中,北京大学李鸣教授首先作了主题发言,通过“波黑诉塞黑的种族灭绝案”,从批判主义国际法学角度,剖析了国际司法中的“法官造法”现象及其背后的政治因素。李鸣教授强调,条约解释的形式主义法律工具对法律工作者必不可少。要用法律的话语讲政治的故事,而不是用政治的话语讲法律的故事。
中山大学黄瑶教授以2019年国际法院的“伊朗资产案”和“乌俄案”的初步异议判决在管辖权问题上体现的共同点,即,以非核心问题的管辖权来确立对核心问题的管辖权。黄瑶教授分析了国际法院扩张管辖范围的倾向,认为以宏观视角,我国要警惕有关国家通过人权公约对中国起诉,以达到其政治和战略不法目的。
吉林大学何志鹏教授从条约解释的目标——达成最大共识为切入点,指出由于国家之间存在复杂的立场差异,保持所谓的“共同意志”是一种理想,而非现实。国际法院为了保持其公正性,必须认识到基于正文的根基性。此外,何志鹏教授还强调当前国内对单边行为是否构成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仍不够深入,期待未来与学者共同努力。
复旦大学蔡从燕教授针对国际法院2021年2月“卡塔尔诉阿联酋案”的初步异议判决,认为尽管国际法院基于对涉案公约的“民族本源”的解释,驳回了卡特尔的诉求,但是,该案体现了在全球化背景下,基于国籍的歧视有扩大趋势。国际法院条约解释的背后实际承载了更深远的海湾地区国家的政治博弈。
中国政法大学朱利江教授旨在探讨条约解释的前提,确定解释活动的边界和《维也纳条约法》解释规则赖以运作的空间和平台。朱利江教授认为,在国际法院2019年“印度诉巴基斯坦案”和2020年“赤道几内亚诉法国案”中,国际法院实质上是将习惯国际法的认定问题包装成了条约解释问题,然后装模做样的进行解释。
武汉大学罗国强教授以“国际法院对涉及强行法之条约的解释”为题发言认为,国际社会已经形成需要适用强行法的普遍共识。国际法院在解释有关禁止灭种罪公约的保留案时,声明各国不能对灭种罪公约的实体问题进行保留,实则暗含了强行法的内涵;法院在“刚果金案”中首次明确了强制性规范的存在,但是明确承认的依据有限。法院判案的逻辑中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论证作为自然法的强行法不包括作为实在法的程序法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华东政法大学王勇教授先行阐明了演进解释,演进意图和演进意图的查明路径——约文路径、目的路径和嗣后路径,其后提出了三个问题,演进解释是否可以运用于“演进意图”查明,“演进意图”的查明是事实调查还是法律拟制以及演进意图如何规制演进边界。
复旦大学马忠法教授以《条约法公约》的修订过程及国际法委员会为切入口回顾了条约解释时间要素的历史,通过国际法院1971年“纳米比亚案”等案例阐述了考量条约解释时间要素的优点在于能够与时俱进,缺点在于可能造成法官造法,对案件带来不公结果。马忠法教授认为,对案件的思考,条约解释的整体性、目的、宗旨可能更重要,应尽可能解读出真实意图,限制裁判者的自由裁量。
在下午的“WTO的条约解释”专题中,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前主席赵宏教授从一名法官裁决的角度出发,认为条约解释更像是一门艺术,是达到判理和法理的工具,并从解释的客体、解释主体、法官、研究者等不同角度并结合自身实践对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工作的挑战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复杂性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述。
中国人民大学石静霞教授首先展示了条约解释的两种观点,即静态的解释(以条约缔结日为解释的出发点)和演进性解释(以条约解释日解释的出发点),并探讨了WTO争端解决及VCLT谈判中的条约演进性解释问题,认为在社会和人类价值不断演进的大背景下,演进性条约解释有其一定的正当性。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刘敬东研究员的发言主题是“条约解释与国内法院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他结合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经历,强调一定要关注条约解释的目的。从司法机构的法官和仲裁员的角度出发,他们运用条约解释的目的首先就是要回归条约本身的含义,而“填补空白”或“演进”只是作为学理上的评价方法,是次要的。他还结合《民法典》的实施,谈了国内法院对国际条约运用的挑战和实践。
对外经贸大学左海聪教授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及“Pope & Talbot Inc v. Canada案”、WTO的“海虾案”和“激素牛肉案”等相关案例,对国际条约解释中的系统整合原则作了详细阐述。左教授还认为,对于非自足的国际条约的解释,外部国际法作用大,接近直接适用国际习惯法;而对于自足的国际条约,如WTO法,则要注意不能改变成员的权力与义务。左海聪教授强调,系统整合原则只能作为条约解释的辅助工具,不足以解决冲突问题。
在下午第二个专题研讨中,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张庆麟教授就国际投资条约解释发言,阐述了投资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投资条约解释实践对联合解释的强化及投资条约解释中的“过滤”机制,并提出对投资条约解释实践的思考,如投资条约性质的认定、解释理论的不足、对“可持续发展”和“公私平衡”等理论适用于解释领域的限定等。
西安交通大学张生教授就ISDS改革背景下的条约解释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现有对投资条约的解释机制还远不够完善和统一的原因在于投资协定的“双边主义”、条约用语宽泛、VCLT第31条是不同解释方法的融合且缺乏一个有效的纠错机制,并展示了UNCITRAL第三工作组对此的建议,最后,张生教授结合投资条约文本、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投资仲裁庭的回应对条约解释的运用和完善作出了详细的阐述。
复旦大学朱丹副教授提出国际刑事法院在条约解释问题上具有特殊性,在实践中具有司法能动的倾向,即对于管辖权的扩张,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地的扩大性解释和对于管辖权的扩大性解释。朱丹教授结合巴勒斯坦案及缅甸对罗兴亚人种族灭绝案探讨了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管辖权条款的扩张性解释,并总结国际刑事法院的趋势有二:一是仍然利用条约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来超越字面含义扩张它的管辖权,二是将人权条款扩大适用解释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四川社科院法学所牟文富副研究员首先提出习惯解释的任务涉及阐明一般习惯规则对特别情况的适用模式和细节,真正挑战是正确识别相关习惯规则的目的和理由以案释理,然后结合国际法院1951年“渔业案”(英国v挪威)、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德国v丹麦) 、 1974年“渔业管辖权案”(英国/德国v丹麦),对海洋法中的习惯法解释和条约解释进行了演讲,总结了不同案例中条约解释的对象、特征和方法。
张乃根教授简要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讨论,强调条约解释与和平解决国家之间争端密切相关,学界和实务界应加强合作研究,不断提高条约解释的国际法研究水平,为我国应对各种国际争端建言献策。张乃根教授对全体线下和线上参会的发言嘉宾和校内外师生和专家们,表示衷心感谢。
至此,各位发言嘉宾从不同的领域和角度出发,对于国际争端中的条约解释问题作了各自独到、精深的见解和分享。从发言的观察、分析和感悟中,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中国国际法学者渊博的知识、大国学者的风范以及对国际国内形势的热切关注,这些都让我们对中国国际法的发展有了更坚定的信念。最后,与会师生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向发言嘉宾表示衷心感谢,本次精彩的国际法研讨会就此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