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讲座回顾 | 韩立余:国际经济法中的反补贴规则动态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4日

2022年12月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和校内外专家学者带来一场题为“国际经济法中的反补贴规则动态”的线上讲座,复旦大学法学院龚柏华教授主持并致欢迎辞。

韩教授首先从今年最值得关注的补贴与反补贴讯息说起。美国通过《通胀削减法》与《芯片和科学法》,利用大规模产业补贴限制中、欧相关领域发展。欧盟一方面予以反对,另一方面迅速形成在域内制定类似法规的政治共识,同时新近通过的《外国补贴条例》更是开辟补贴规则的新天地。面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和历史之变,国际经济法学人有必要思考“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

针对讲座题目,韩教授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渊源,补贴与反补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以及规则动态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展开深入剖析。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活动”的具体业态繁多,涉及诸多领域、产业链环节和市场参与者;“调整”至少包括促进和限制两个方面,覆盖市场进出、财产权益、市场秩序和价值取向等问题;“法律规范”涵盖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等领域。因此,国际经济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无疑复杂多变且动态演进。

研究“动态”的前提是确定一个相对的“静态”坐标,韩教授将其设置为既有世贸组织规则,包括《关贸与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且可能涉及《政府采购协定》《中国入世议定书》等文件。韩教授重点讲解《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内容结构、补贴认定与利益计算、“红绿灯”分类下补贴与反补贴的关系,以及广义上的反补贴措施包括争端解决程序意义上的反措施(如中止减让)。

在此基础之上,韩教授细致考察了成员方推动世贸组织规则现代化的努力。多哈回合谈判原本旨在从一般意义上澄清和完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但是目前仅形成覆盖范围较窄且实质性突破有限的《渔业补贴协定》。美欧日自2017年起的八次联合声明,明确提出产业补贴规则改革的立场和方案,涉及增加禁止性补贴类型、国有企业与公共机构认定、强化透明度规则等事项,然而世贸组织不同成员之间的分歧依旧非常明显。

在世贸组织规则现代化遭遇挫折的背景下,晚近部分自贸协定试图在反补贴领域进行创新。韩教授指出,尽管这些自贸协定在传统贸易救济章节中,往往未就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而只是简单确认遵循世贸组织框架下相关义务,但是在其他章节中设置有关补贴情形和救济措施的全新规定,比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墨加协定》(USMCA)的“非商业援助条款”、《英欧贸易与合作协议》的“补贴控制条款”等。由于自贸协定所涉议题繁多,违反补贴规定所致中止减让义务可能横跨多议题或部门,救济措施也不再限于传统的单边反补贴措施。

最能体现反补贴规则动态的是美国和欧盟域内法规及其参与和推动的自贸协定的变化。韩教授详细介绍了美国国内反补贴法规从《1897年关税法》《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到2012年修订《1930年关税法》、2020年汇率补贴规则的变化历程和重要节点,具体阐述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采取“双反”救济在国内法和WTO层面的依据,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确定其产品正常价值的标准,商务部备忘录关于非市场经济体、公共机构和市场基准的分析框架,世贸组织涉及美国相关案例的结论,以及汇率补贴规则的专向性和利益(币值低估)问题。此外,尽管CPTPP和USMCA项下的“非商业援助”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定义,但是其影响已经超出国有企业本身,并且明确包括对投资的补贴这一情形。缔约方不得提供非商业援助的场景以及不利影响的关注,涉及货物、服务和投资三个领域,本方、其他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三处市场。至于欧盟相关反补贴规则的发展和变化,韩教授着重分析了单边反补贴调查中的跨境补贴问题,《外国补贴条例》的财政资助形式、补贴提供主体、市场扭曲认定和具体救济措施,部分自贸协定新增的禁止性补贴类型,《中欧投资协定》(CAI)“WTO+”的补贴新规以及《英欧贸易与合作协议》的新型补贴控制纪律。

韩教授最后指出,补贴规则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扩张将成为大势所趋,美欧抢先推动制定补贴新规,目的是为了在今后多边补贴规则的构建过程中获取更多博弈筹码。中国不应局限于WTO合规性视角看待当前补贴规则的动态变化,而应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争取全新的利益平衡和公正规则。

龚教授认为韩教授的讲座提炼了信息、提出了问题、提供了思考,相信中国未来能够在补贴规则的博弈中占得主动,并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丽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肖冰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本教授、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郑伟先生和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与谈。

张教授谈及关于反补贴规则动态的四点趋势性的看法:一是在定义上,放松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使国有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公共机构;二是在源头上,从境内扩展到境外、“一带一路”走出去的项目;三是在领域上,突破传统补贴领域,从货物扩展到投资、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四是在框架上,突破以往监管框架,将反补贴与竞争法、反垄断审查相嫁接。

肖教授从实在的补贴规范似乎不符合“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惯常规范思路谈起,提出当前补贴规则的发展动态是扩大禁止类型、限缩允许类型,反思补贴的“红绿灯”划分是否存在相对明晰的基准、中国对于CPTPP和CAI等内含对华不利的补贴规则的自贸协定究竟秉持何种立场、“义利观”视角下又该如何调整“非法补贴”对国内产业和外国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李教授认为反补贴规则有理由在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的指引下,从传统货物贸易扩展到投资、金融等领域。当前的反补贴规则呈现针对国有企业的特征,欧美对华投资补贴规制的深层逻辑是中国从“贸易立国”走向“投资立国”、全球高科技产业竞争日趋白热化。中国不能简单以批判的眼光看待包括非商业援助在内的CPTPP规则,而可以从制度中性和救济中性的角度提供对于竞争中性原则的另一种解读思路。

郑部长指出欧美已经迈出反补贴规则改革实践的第一步,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的认定出现泛化趋势,中国出口产品面临欧美调查机关人为拟制补贴成立、放大补贴幅度并且提高反补贴税征收金额的巨大风险,进而反思中国如何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背景下积极主动应对此类做法。

蒲律师重点评析了欧盟在补贴规则和实践方面的两大突破:一是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的跨境补贴问题,未来将对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外国补贴条例》关注中国企业在投资经营活动中是否受到政府财政资助且扭曲效应外溢至欧盟内部市场,引入诸多全新概念和规则,对中国企业未来在欧盟内部市场开展投资并购和公共采购产生深远影响。

韩教授对与谈嘉宾的评论和会议室内专家学者的提问展开回应。旧规则需要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现代化,不能固守旧规则作为判断新问题的依据,中美、中欧竞争实力对比的变化是导致当前反补贴规则动态的根本原因。中国应当深刻把握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统筹”进路,同时在与其他成员充分交换意见的过程中形成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改革共识。龚教授最后再次衷心感谢韩教授带来的精彩讲座以及与谈嘉宾发表的独到见解,本场讲座也在热烈的互动氛围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