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讲座回顾|江湾刑事论坛 经济犯罪前沿问题系列沙龙(九)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2025年4月19日下午,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经济犯罪前沿问题系列沙龙(九)——《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主持,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主讲,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毛玲玲、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罗开卷,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龚立琼、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裴长利、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兆福等与谈嘉宾、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以及近百名复旦大学校内外师生、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论坛。

会议伊始,汪明亮教授从四个方面概括了胡云腾大法官对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刑事立法与司法进步所作出的卓越贡献:一是其代表作《死刑通论》和《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在国内外理论界影响巨大,影响了中国死刑罪名的立法废减;二是其主持审理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改判无罪案,堪称中国刑事司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案件;三是其参与构建的中国指导性案例制度,对实现同案同判、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四是其强调认罪认罚从宽不是“辩诉交易”,法院须实质审查案件,彰显了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进而依次介绍了各位与谈嘉宾。

杜宇院长致欢迎辞,感谢胡云腾大法官对复旦师生的关爱,高度赞扬胡云腾大法官在推进中国死刑立法限缩、推动案例指导制度改革以及中国冤案纠错程序改革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欢迎各位嘉宾与同学参会。

一、主讲环节

“刑民交叉案件是法院系统必须面对的真问题。”胡云腾大法官在讲座之初,就谈到了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重要性,并且强调该类案件正面临实体法律关系交织、程序选择适用冲突、责任承担难以协调的困境。

随后,胡云腾大法官围绕本次沙龙主题,从刑民交叉的类型化及相应处理方式、程序衔接机制、实务争议与典型案例、完善建议与制度创新、国际经验借鉴、案件处理核心理念等六个方面,结合司法实务案件展开了深入分析。

首先,胡云腾大法官将刑民交叉案件分类为“实体法律关系交叉、程序交叉、责任交叉”三种。在实务观察中,上述交叉一般体现在“同一事实型、涉众型以及非同一事实型”三类案件上。他强调:“由于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复杂性。裁判机关不能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法律适用,而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查清案涉事实、摸清真实交易情况,并以此作为客观共识来判断刑事违法性。”

其次,在审查程序、程序衔接方面,胡云腾大法官针对“刑事民事分开论、刑事附带民事论、刑事民事合一论”三种处理思路分别作出分析,指出“同一事实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以合并处理为原则,以分开处理为例外,除非当事人非要分开处理不可;涉众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一律按照刑事案件统一管辖、统一办理、统一追赃挽损为原则,以案发前已经按照民事案件处理执行完毕不予变动为例外,除非集资参与人因此获得了不当获得的不法利益;非同一事实型的刑民案件以分开处理为原则,以合并处理为例外,除非刑民案件合并处理更有利于查清案情、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几种处理方法已基本定型,越来越受到司法实践的重视和支持。

胡云腾认为,为了做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源头治理,防止各行其是,探索构建两个配套的程序衔接机制十分必要:第一项机制是刑事和民事审判庭的“跨庭合议制”。由刑事法官参与刑民交叉案件的甄别,同时加强刑事与民事审判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打破法院内部的部门壁垒。第二项机制是建立公检法三方的“外部会商机制”,即对于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由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处理之前进行会商,共同研究案件的立案与移送问题。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案件,应及时退回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审理。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证据互认问题,胡云腾认为,一般实行民事诉讼直接采信“刑事诉讼已经认定的证据”的规则,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但对于刑事诉讼中未认定的事实或证据,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独立认定,体现民事诉讼认定事实证据的自主性。但是,对于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证据,刑事诉讼采信时必须进行质证后方能认定,因为两种诉讼证据和案件事实认定的标准有所不同,刑事诉讼坚持的的是更为严格的证据证明标准。

胡云腾还就司法实务中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民事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导致合同当然无效”“罪赃所设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如何优化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赃的冲突”等3个争议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关于民事行为构成犯罪合同是否有效,发展趋势越来越倾向于肯定的观点,尤其在非同一事实型的民刑交叉案件中,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一概将合同认定为无效,将会导致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退赔程序主张权利,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效果的实现,所以近年来,民事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的解释倾向开始受到各级法院的支持。实践中,还有“主合同构成犯罪而担保人无过错场合,担保合同依然独立有效”的判例,也体现出这种解释倾向。在处理追赃与保护善意取得的关系上,既有判例已经明确,主合同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区分了抵保权人是否具有过错,判定存在过错的抵押权人无法主张抵押权,而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则可以通过善意取得主张抵押权。就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赃的关系而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例如在某诈骗案中,法院按照刑事优先原则,优先保障被害人的退赔权益,剩余财产再用于清偿其他民事债务;而在某破产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在处理刑事退赔与民事债权分配时,还需要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害人与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平衡保护。

最后,胡云腾大法官就“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其一就是建立案件甄别前置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前置制度。即刑民交叉案件在立案阶段开展严格审查,允许当事人对案件的刑民性质提出异议,由专门机构进行复核;还包括建立省级法院专门争议解决机构。即设立省级法院专门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疑难争议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其二是细化程序规则,比如从主体、行为、对象、因果关系等多个维度精细化地明确“同一事实型”“非同一事实型”和“涉众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标准。又如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方面,可以通过电子共享平台的方式优化证据调取流程。其三就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解释的方式强化实务指引。例如在涉众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把“三统一处理原则”固定下来(指定专门法院统一管辖、程序统一为刑事诉讼、赔偿标准统一为特定比例)。此外,胡云腾大法官还提及德国的刑附民有限赔偿模式、日本如何允许民事请求适度超出刑事赔偿范围,以及美国的刑民程序相对分离审理但证据互通模式。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秉持法秩序统一与平衡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核心理念,确保刑事与民事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相互协调,避免因法律冲突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在讲座的结尾,胡云腾大法官深刻地揭示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重点,并提出了三方面的改革方向,即未来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制度改革应注重跨部门协作,加强刑事与民事审判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司法合力;推动执法司法人员专业化建设,提高其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加强案例指引和司法解释工作,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细化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保障律师参与,规范司法行为,从而提高此类案件的办理质量。

二、与谈环节

同济大学法学院金泽刚教授对胡云腾大法官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并谈了三点感想。

一是刑民交叉问题的真伪,为何最近这些年这个问题突然变得这么火,争议这么大,刑民交叉显然不是现在才有的。那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金教授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早就有规定,那就是典型的刑民交叉,但那个时候并没有很多争议,只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争而已。后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步,民商事行为活动多元化,特别是权利保护理念日益加强,民商事案件中的权利保护的觉醒,促使其欲求与刑事犯罪进行界分,避免权利遭受损害,比如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导致民事权利始终处于等候状态;同时近些年刑法修正案增多,罪名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刑法更多介入社会生活,必然涉及民商事活动,二者一旦产生利益冲突,就必然出现了民刑交叉问题。实际上,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涉及民事权利的保护,但并不都是刑民交叉,只有民事权利处理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对民商事权利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才是民刑交叉案件。广义地说来,刑事案件追赃挽损后,还有不足的,民事受害主体依法进行民事追责也算是一类刑民交叉案件。

二是刑民交叉问题究竟怎么解决。金教授非常认同胡云腾大法官提出的非常具体可行的指导意见。对这些的确是属于刑民交叉的案件,最好能够一揽子解决,而不是生出、分出无数个刑案或者民事案件分别审理,甚至是分地域解决。胡云腾大法官提出管辖统一、程序统一和处理标准统一的原则很有指导价值。只有在万不得已确实一并解决不合适时,才进行拆案或者分案处理。这就原则上要求在同一个法院处理一起刑民交叉案件,不同法院如何移送到一个法院,建议以最早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为准,除非统一报上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总体上看,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坚持法秩序统一,无论谁来处理,无论程序先后如何,结果应该是一样;坚持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出现刑事案件后,民事损失一般不可能全部追回,但对于所有受害者要按比例公平对待;还有要确保刑民相互协调,保证公正与效率的总体价值目标,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通过今天的讲座,胡云腾大法官实际上对刑民交叉案件经常讨论一个问题,即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予以了解答。胡云腾大法官认为这个并不是绝对的。关键是要有利于坚持上述原则,实现上述目标。可以说,这类案件极大地考验法官处理案件的智慧和能力,需要法律知识的储备,法律经验的积累,更需要法律思维的革新。

最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胡云腾大法官还提到,主合同涉罪,从合同有不有效(如担保合同),或者说有的民事行为涉嫌犯罪了,相关民事行为是不是一律无效,或者违法是不是一定无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利息是不是也要与民事案件一样加以保护的等问题,胡云腾大法官对此提出了肯定的观点,其很受启发。不过,追寻刑民交叉问题的理论根基,创新这类案件的处理方法论,还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毛玲玲教授认为胡云腾大法官的讲座对于刑事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完善刑民行交叉问题的研究范式具有重要意义。胡云腾大法官对于刑民交叉概念争议的分析直面了“真问题”,而不是停留于概念逻辑的争议。毛教授提出:其一,胡云腾大法官对民刑交叉复杂性原因的分析,以及不同类型的区分,是对一些民刑交叉问题“一刀切”研究思维的批判。当前刑民交叉困境很受关注,但解决方案有的过于简单机械,例如,以刑法领域的“刑法谦抑性说”或民法领域的 “契约自由价值”来预设解决民刑交叉问题的方案,例如有的观点提出“能民事的则不刑事”。但这种简单化的解决方案无法解决复杂的民刑交叉案件,例如,套路贷或金融诈骗案件,因为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能民事的则不刑事”,无法提供符合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胡云腾大法官直面真问题,分类型提供解决方案的研究框架,有助于推动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从概念逻辑向实质正义转型。

其二,胡云腾大法官讲座中多次强调案件处理时要查明案件基础事实,关注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他例举了虚假诉讼等呈现出多个关联性民商事纠纷的案件类型,这种对复杂案件“穿透审查”,查清事实,务实且具有启发性。刑民交叉法律关系中,民事角度会很强调有约定从约定,但在涉众型的案件(比如集资诈骗案件、套路贷案件),即便有合同的形式和载体,合同条款约定未必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其三,胡云腾大法官的讲座贯穿了程序理性。他不主张“先刑后民”程序的绝对化,而是主张根据案件类型动态选择程序。此外,除了程序衔接机制之外,对于如何来查清复杂民刑交叉案件的事实,胡云腾大法官提出了许多机制上的建议,例如建立复杂案件程序甄别与移送机制等。因此,胡云腾大法官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讲座,直面实践中程序衔接与实体认定的深层矛盾,通过打破形式、机械的思维桎梏,着力于真问题的解决,以公正处理案件为目标共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方法论的革新意义。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罗开卷法官十分认同“刑民交叉问题是真问题”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论如何厘清、实体如何贯通、程序如何衔接,是实务中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胡云腾大法官的专题讲授,对于有效解决实践问题既有理论创新,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是以类型化研究破解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论困局,如区分“牵连型”“竞合型”“转化型”等不同样态,避免“一刀切”的简单化处理,为司法实践提供精准的理论指引,确保法律适用的科学性与一致性;

二是以效果导向实现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正义,如突破“刑事优先”原则的机械适用,通过立法完善与司法协调建立衔接机制,统筹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既维护司法权威,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以机制创新推动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协同,既明确刑民案件合并审理的适用边界,也细化“先刑后民”“刑民并行”等程序规则,推动刑事侦查、审判与民事执行的数据互通。

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龚立琼感谢胡云腾大法官解开了其多年实务工作中的认知迷思,并结合基层司法实践,就刑民交叉问题的四重困境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民事效力优先与刑事秩序至上价值目标的冲突,源于民事领域合同效力的变革。龚庭长认为,早些时候民事领域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刑事领域的观点是一致的,刑民交叉问题没有那么突出。但之后考虑到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民事领域态度开始转变,只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才被宣告无效。此时刑民就合同效力的观点开始有分歧,这也就导致了刑民交叉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前刑民交叉问题不仅是程序衔接的问题,更是实体与程序的深度融合的系统性课题,亟待研究并指导实践。胡云腾大法官的讲解为解决刑民交叉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第二,关于“同一事实”认定标准的适用困境。根据“两高一部”规定,刑民交叉界分采用“同一事实”基准,具体区分为竞合型与牵连型两类情形,并对应设置不同程序处理规则。然实务中民事法官常因多重因素倾向“先刑后民”:其一,对事实竞合程度的判断缺乏明确指引;其二,受制于审限考核与错案追责压力;其三,现行制度下程序纠错机制效能不足——即便刑事审查未果,当事人仍可重启民事救济。此种司法惯性导致大量本应适用刑民并行的案件被裁定驳回,仅有少数经二审指令继续审理,但由此产生的裁判风险显著上移。虽2024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犯罪线索移送规程,建立刑庭预审、公安限期立案、检察监督的衔接机制,但实践中仍普遍存在公安机关逾期不作为、民事程序未待刑事审查即行驳回等问题,致使程序空转现象频发。

第三,程序选择的价值衡平难题。刑民程序序位绝非简单的非此即彼关系,而需在公权保障与私权救济、司法效率与社会效果间寻求动态平衡。以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为例,民事确权程序往往构成刑事判断的前提要件。当前亟需上级法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构建程序优先适用规则,明确权属确认、侵权判定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对刑事认定的支撑作用,实现刑民程序的功能互补而非简单排斥。

第四,涉众型犯罪财产处置的规范缺位。在刑事追赃程序中,大量权属存疑财产的甄别认定面临实体与程序双重困境:既缺乏对抗式诉讼的查证机制,又缺失系统的异议审查规程。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但现有规范供给不足导致司法裁量尺度不一。法官在处置过程中既要防范涉案财产流失风险,又需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常陷于“裁判依据不足-当事人诉求难平-信访压力传导”的恶性循环。因此,构建刑民协同的财产处置机制已成当务之急。

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裴长利感谢胡云腾大法官对实务问题给予的精细分解及背后的斟酌考量,这对刑事律师的辩护实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此基础上,裴律师提出实务中遇到三类刑民交叉问题,并交流了自己的想法。

第一,非法集资类单位犯罪后,其对外投资或者借款类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建立在违法但有效的前提下,实务中还遇到的障碍是该合同权利由谁来对外主张?因为非法集资的单位被认定犯罪、相关人员均已被刑罚,司法机关亦无直接的代理权来主张民事权利,相对方基于民事关系并不受刑事强制措施的约束。对此,是否将该类涉众型案件的财产追索权纳入公益诉讼的轨道,供探讨。

第二,刑民交叉叠加刑刑交叉时该如何处置?两个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把同一个民事财产均列为了在案赃物,且该民事财产的持有人也提出了权属意义,在此情况下如何平衡,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第三,职务犯罪中案外人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刑事司法程序把案外人的财物直接认定为涉案赃物,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目前的司法程序是在申诉程序中提出,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个刑事司法程序很可能长达数年,这对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是失衡的。是否考虑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以考虑。

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兆福深感受胡云腾大法官的发言启发,结合其办理的涉刑资产处置的律师业务经历,对涉刑资产处置路径进行了探讨。

刘律师认为,目前涉刑资产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五个方面,即资产多、金额大、分部广、被害人数量庞大;刑事判决书对可处置的财产判决内容不明确;涉刑案件相关的有效债权难以在刑事程序中处理;通过诉讼程序处置资产难以实现;刑事强制执行无法在法律程序上充分保障被害人参与权、知情权。

进而围绕刑民交叉案件,刘律师从资产处置、受害人代表、衔接标准、制度创新等四方面提出建议与看法。一是资产处置,建议参照破产管理人方法,设立由政府公检法、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组成的资产处置管理人协助执行法官处置。二是对于涉众型犯罪的涉案财产处置问题,能不能在大部分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案外投资人向被害人收购涉案债权?在实践探索中,可以发现大部分的涉众犯罪的被害人都愿意接受这种方案,只是法院不愿意启动这个先例。如果说部分被害人不愿意,能不能在同意的范围内收购,一定程度上通过市场化的途径减少社会矛盾?三是衔接与标准,刑民交叉案件中,资产涉刑时投资人担忧,资产流动性受限;追赃范围界定不清晰,处置难度大,需统一衔接与标准。四是制度创新,处置涉众案件时,应尝试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的创新方案化债。

讲座最后,汪明亮教授再次感谢胡云腾大法官为大家带来的学术盛宴,并对与会嘉宾与同学表示感激,本次讲座在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