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上海市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顺利举行
2022年8月23日下午,《上海市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金桥碧云美术馆一楼艺术图书馆顺利举行。此次座谈会由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金桥碧云美术馆协办。会议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自北京、武汉、重庆以及上海本地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二十余位专家出席。上海市文旅局艺术处处长萧烨璎和研究会副会长、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峰列席会议。
座谈会开幕式由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主持,研究会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清伟和金桥碧云美术馆馆长林薇分别致辞。第一单元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主持。第二单元由金桥碧云美术馆馆长林薇主持。
参加本次座谈会的线上专家有中央美术学院特聘教授、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周林,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刘双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武汉大学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郭玉军,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倪朱亮等艺术法专家。现场参会的本地专家包括中华艺术宫副馆长张悦,金桥碧云美术馆馆长林薇,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美术馆执行馆长、副教授马琳,上海艺术研究中心研究部副主任郭奕华,上海博物馆法务朱明赟,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大晓,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丁文杰等嘉宾,以及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清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岳林,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魏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奚敏洁,独立策展人王南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上海文化艺术品研究院院长孔达达,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兼副院长于波,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轶圣等研究会成员。
与会专家学者对《上海市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七点修改建议。第一,草案与之前试行的美术馆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促进,但是相关章节内容较少且较为抽象,还需要系统增加具体促进措施。第二,办法应进一步明确美术馆的界定并据此在管理与促进上进行分类处理。美术馆从大类上分为国有和非国有。国有也很复杂,又包括事业单位、画院的下属部门、国有企业办的美术馆;非国有则包括民办非企、工商注册的有限公司等。美术馆的非营利性是首要的,公司形式要避免。非国有美术馆作为非营利组织,与民办非企、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以及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应当予以准确解释。第三,美术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建议有总有分,且在程序上进一步细化。应当明确文旅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区分,并在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先后顺序上予以体现。第四,重视美术馆的经费保障,增强自我造血功能。非营利不代表不能营利,而是强调经营所得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得用于分配。非国有美术馆可以参考慈善组织,有权进行投资,使其资产保值增值。草案中关于美术馆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进一步明晰。第五,关于法律责任部分,处罚主要针对美术馆,缺少针对管理主体与违法经营者个人的处罚规定。违反禁止行为的所得,应当增加没收处罚,避免违法成本较低。第六,用语选择应适当并注意与其他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例如人民与市民、展示与展览、视觉艺术作品、原作与原件等。第七,草案应当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最后,研究会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清伟对本次座谈会进行了总结。本次座谈会非常成功,讨论的重点突出、焦点聚焦。重点讨论了美术馆的定义、美术馆持续发展的经费问题、数字化、禁止性规定等。这次座谈会,专家学者对草案的定位、逻辑也提出了比较好的建议。
李清伟教授表示草案的站位要高。内容上应既包括组织法,又包括行为法。行文逻辑应当按照美术馆的功能、国际通行的做法去编排。此外,在立法技术上,草案应该和民法典、文化产业促进法、关于社会组织的设立/运行规则、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相衔接。用语上,草案应该与著作权法、法律措辞相衔接。最后,李清伟教授忠心感谢各位专家参会并提出众多建议,给座谈会增添了亮点。
供图人:杨嘉辉
供稿人: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