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闻

“《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第十期研讨活动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1日

 

5月31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司法智库学会主办,上海金融法院与复旦大学法学院承办,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与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协办的“《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第十期研讨活动在复旦大学顺利召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茆荣华,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凯,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徐瑾出席会议。上海法院《民法典》研究小组成员、全市法院资深法官及来自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实务部门的行业代表近60人参加研讨。

 第十期研讨活动的主题聚焦“证券侵权司法实务问题”,由茆荣华副院长作总主持。在主持中,茆荣华副院长指出,本期“《民法典》司法实务论坛”研讨活动正值《民法典》颁布一周年的重要时刻,也是检验《证券法》实施一年以来具体效果的关键阶段。围绕《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下证券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恰逢其时,极富意义。目前,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成为上海法院金融商事纠纷的重要案件类型,上海法院也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新精神和新制度,依法审理了具有典型意义的证券侵权类案件,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强化了信息披露力度,得到了社会认可。本期研讨活动紧贴审判实践,围绕证券侵权的责任主体、责任构成和损害赔偿三个方面进行研讨,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研讨价值。

致辞环节

 

首先,由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作致辞。在致辞中,赵红院长表示,《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规制金融交易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证券侵权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具有案件数量大、涉中小投资者多、市场关注度高等特点,需要妥善审理,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深入探讨证券侵权司法实务中的关键争点和适法难点,凝聚智慧、达成共识,进一步落实证券侵权责任,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其次,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教授致辞。在致辞中,王志强院长介绍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在民商法、金融法等学科上的研究实力和学术研究团队,并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聚焦审判实践,关注理论前沿,研讨司法对策,凝聚学术共识,为《民法典》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提供指引,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上海智慧”。

研讨环节

第一单元:责任主体及权利主体相关问题

研讨问题:

问题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除《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虚假陈述责任主体之外,可否依据《民法典》判决其他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二:内幕交易案件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如何确定?

问题三:操纵市场案件中,适格投资人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直接对手方?

 第一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世刚教授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颖琦从域内外《证券法》意义上的责任主体、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应从身份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操纵市场案件索赔主体的多样性等角度作了发言。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副庭长许晓骁从区分《证券法》上的证券虚假陈述与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内幕交易中的责任主体应把握“内部人”的法律实质、操纵市场中权利主体“同时反向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等角度作了发言。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副教授从司法解释和《证券法》之间的关系、由“反欺诈理论”到“市场诚信理论”的转向、“欺诈市场理论”是否适用于操纵市场案件等角度作了发言。

在自由研讨环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巡回审理部总监助理牛广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诉讼保全主管张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等围绕第一单元研讨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在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金可可教授认为,证券虚假陈述主体只要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除民事责任特殊豁免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内幕交易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进一步区分获取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违法性;在操纵市场案件的责任主体认定中,根据对《证券法》第53条的文义解释,不应将投资者范围限缩为直接对手方。

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季立刚教授认为,相关主体承担的责任类型要严格按照其适用的法律类型确定;不同类型的中介服务机构因合同关系和责任承担对象不同,应承担不同责任;应注意到《民法典》与《证券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区别,《民法典》主要保护民事基本权利,而《证券法》还保护包括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在内的特殊价值。

 

第二单元:责任构成相关问题
研讨问题:

问题一:发行人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对外承担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连带责任人的追偿及追偿范围如何确定?

问题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对内如何追偿?

问题三:金融基础设施提供者在内幕交易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第二单元由高院研究室主任、上海司法智库学会秘书长顾全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高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沙洵从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及内部责任比例分担、《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的双重职能等角度作了发言。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员孙倩从《证券法》上连带责任的原因追溯、公司内部治理关系、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的规定等角度作了发言。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武俊桥从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勤勉义务、聚焦“关键少数”、区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等角度作了发言。

 在自由研讨环节,上海期货交易所法律合规部总监助理鲁晓、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等围绕第二单元研讨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在与谈环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彭诚信教授认为,发行人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应适用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同时应回归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根据董监高在内部管理上的过错和造成损害的大小,确定具体承担的责任;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外责任与内部追偿,应按照共同侵权责任原理,适用部分连带责任,以中介机构的过错大小确定具体损害范围;金融基础设施不适用绝对的民事豁免责任,应根据其在造成损失后果中扮演的角色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认为,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内部追偿,从利益匹配角度应仅针对存在故意造假等情况的董监高,不包括未勤勉尽责的董监高;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的连带责任规则值得赞赏,司法要发挥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但对于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要慎用比例连带。

第三单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研讨问题:

 问题一:“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可否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请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

问题二: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案件中的投资者的损失额应如何合理计算?

问题三:操纵市场案件中,投资者损失额的计算可否参照虚假陈述案件的计算方式,或者有其他合理方式?

第三单元由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符望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高院金融审判庭团队负责人董庶从《证券法》有关内幕交易的制度目的、对内幕交易行为所侵害法益的认识、交易对手获益的正当性等角度作了发言。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沈竹莺从诱空型虚假陈述是否适用侵权赔偿责任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内幕交易可否参照虚假陈述损失计算方法、交易型操纵与虚假陈述的显著差异及相关损失计算方法等角度作了发言。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建星从买入、卖出时间决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卖出时间与基准日决定损害赔偿大小、“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按照基准价格抑或是实际价值等角度作了发言。

在自由研讨环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维权部资深经理周理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二级调研员宋宇力等围绕第三单元研讨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在与谈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晓喆认为,“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请求权基础应类推适用《证券法》第85条,“诱空型”虚假陈述类似于民法中的消极欺诈,因果关系可类推适用;内幕交易案件中,应注重董监高的信义义务和信息平等使用,判断损害得利的关键点在于界定反向交易的时间段;对于操纵市场案件的民事责任承担可采用类型化区分的方法,对信息型操纵市场可参照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凌艳教授认为,我国的金融法治建设要结合我国国情,回归金融业发展初心和自身运行规律;金融产品的规制思路不应简单地适用传统产品责任,应当绘制金融消费者画像,精准分配责任承担;金融法治的目标在于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交易价格机制,为金融创新预留发展空间。


学术总结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士国对研讨活动进行了学术总结。刘士国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本次活动主题明确、讨论热烈,形成了诸多有价值的学术与司法观点。同时,他围绕研讨主题指出,就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证券法》对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规定严格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责任构成,一是应当区分双向连带责任与单向连带责任,二是应当区分法定代表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三是应当在“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中运用类型化思维来认定责任;就损害赔偿计算,建议创新科学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努力确保结果公平,避免有过错的人从中受益。

总结讲话

茆荣华副院长就第十期研讨活动作了总结。他指出,本期研讨活动聚焦证券侵权责任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大家讨论充分,观点鲜明,形成了诸多共识。研讨活动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参会的人员代表性强。与会人员包括法院法官、专家学者和金融业界代表,多元化的主体身份让讨论更加充分全面。二是研讨的主题专业性强。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证券侵权纠纷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类型进行专题研讨,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实务性和时代性。三是讨论的过程互动性强。嘉宾之间相互发问,观点交锋更加明显,大部分问题均能够形成共识,部分分歧意见也都得到了研究论证。同时他就如何进一步研究好证券侵权纠纷类案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注重民事法律规范与金融商事特别法的衔接适用。《民法典》是基本法,基本原理有普遍的适用性,证券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特殊类型。在适用特别法规制的同时,不能脱离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特别是《民法典》实施以后,要认真处理好适用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只有在不违背《民法典》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才能适用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要注重国内法治与国外法治的衔接适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意义。目前,《证券法》中的部分规定源于资本市场发达的英美国家,在实践中金融商事案件审理的涉外因素呈现增长态势,《证券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均体现了“长臂管辖”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灵活性强、发展速度快等特点,就需要认真研究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有机衔接适用的具体问题。三是要注重司法裁判与金融监管的衔接适用。原则上,应坚持法律的既有规定进行案件审理,但是也应考虑到法律滞后性与金融产品自发性之间产生的监管缺失问题。应严格把握司法裁判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应保持司法裁判与金融监管方向基本一致,可适度探索对金融监管的标准进行适度微调;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保持中立的判定标准,适当地就证券侵权相关问题进行“冷思考”,维护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图文转载于上海高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