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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立庆教授作“阶层体系的实践展开”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05日

2018年4月27日上午9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受邀在我院廖凯原法学楼202会议室作题为“阶层体系的实践展开—兼谈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标准”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我院杜宇教授主持,我院刑法学科汪明亮教授、袁国何老师和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出席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杜宇教授对付立庆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对付立庆教授的学术背景作了隆重介绍,并介绍了付立庆教授在引介日本刑法学著作等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忠实拥护者,付立庆教授首先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争的由来及其现状,并迅速将视野转向两大犯罪论体系是否会对实际案件的说理产生实际影响。随后,付立庆教授从岳仕群和许某某杀害继父案、刘某和女儿毒杀金某案等类似司法实案切入,具体讲解了应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分析该等案件出现的说理不到位问题,阐发了区分不法与责任的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优势,并条分缕析地讨论了教唆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应认定为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的问题,明确提出应当以是否具备规范意识作为区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标准;在无法明确被教唆者是否具备规范意识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鉴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认定为间接正犯对被告人更加有利。此外,付立庆教授还通过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包庇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之不法行为等案例,阐释了阶层犯罪论体系之下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的重要性,论证了区分不法与责任的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优势。付立庆教授以类似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地讲解了犯罪论体系这一宏大而又重要的问题,让法学院师生直观地感受到司法实践对传统理论的事实突破和阶层体系的实践影响对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标准有了更深入的把握。

在交流讨论环节,汪明亮教授首先肯定了讲座内容的重要性和讲授的清晰性,对付立庆教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我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向付立庆教授提问,鉴于教唆犯可能被认定为从犯而减轻处罚,将教唆可能不具有规范意识的人犯罪认定为间接正犯是否符合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此付立庆教授从关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与教唆者只是可能被认定为从犯等角度予以了回答。我院本科生、研究生还就讲座中所涉及到的其他学术问题向付立庆教授提问,付立庆教授一一作答,问答气氛热烈,学术气息浓厚,在思想的碰撞中大家收益颇丰。

最后,杜宇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和评论,在同学们的掌声中,讲座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