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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国教授: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评析及立法建议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22日

【摘要】 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当事人享有对子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均合法合情。但一审否决当事人监管权,二审认为当事人享有处置权,均未脱离人、物两分,将胚胎定义为特殊之物或人与物的过渡存在,均不甚妥当。胚胎是生命的种子,与人有关,与物无关。原卫生部关于禁止代孕的行政管理规定,对自然人的私权也同样适用。我国应绝对禁止代孕,不允许近亲属之间代孕、期待我国允许代孕等成为当事人长期要求保管胚胎的理由。建议我国制定人工生殖法,对夫妻一方或精、卵捐献者一方死亡即应毁弃胚胎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 胚胎诉讼; 监管权; 处置权; 禁止代孕;

来源:《当代法学》2016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