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讲座回顾】“砥砺奋进,共克时艰”线上系列法学讲座第四讲:美国判例法查明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4日

2022418日晚,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砥砺奋进,共克时艰”线上系列法学讲座第四讲——“美国判例法查明”讲座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凌云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大晓主持。三百余名复旦大学校内外的师生和实务界人士参与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高凌云老师对本场讲座的架构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强调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次讲座将以美国法为对象,着重介绍美国法中的判例法查明。讲座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美国的法律体系,第二部分对美国的判例法进行解构,第三部分将解读美国的外国法查明案例。

讲座的第一节,高老师向大家简要介绍了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的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律体系和州法律体系,二者处于平行的地位,共同构成完整的美国法律体系,并引申出制定法与判例法的概念。随后,高老师谈到制定法和判例法之间的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制定法高于判例法。在同一个领域中,相对于判例法,制定法将被优先适用。在没有制定法的情况下才适用判例法。高老师也谈到,虽然制定法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但法官有权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来推翻制定法,立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制定一个新的法律来推翻法院的判例法。因此,美国的法律制度下,判例法和制定法之间是有一个动态平衡的关系。

讲座第二节是解构判例法。第一部分,主要讲解了判例法最重要的原则——遵循先例原则。高老师介绍了该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以及该原则在实践中具体如何运用。只有当一个判例满足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条件,该判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可以寻找法域以外的判例,或者援引学者的理论作为说理依据。此外,高老师还解释了先例是否一定要被遵循的问题。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对于有约束力的先例可以有不同的态度,即:遵循先例;推翻先例;承认先例的有效性,但不适用于本案。三种态度对判例的影响也各不相同。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的案例汇编制度。通过分别列举了美国州法院系统和联邦法院系统下的若干案件,高老师详细介绍了如何查找先例,以及如何通过案件索引了解案件信息。第三部分,介绍了如何在一个案例中找到其确立的法律。一个完整的案件通常包含的几个部分,只有其中的“holding”部分才是本案确立的原则。

讲座第三节,高老师以美国“维生素C”案件为例带大家深入理解判例法查明。该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当案件涉及外国法查明问题时,美国法院是否应当直接适用外国政府的提供法律解释。通过对该案件的解读,高老师带大家熟悉了美国法院是如何进行外国法律查明的。

最后,高老师对今天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本次讲座既讲解了美国判例法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又涉及了判例法中的一些具体技术性问题,如怎么查找判例,如何找到案例中确立的法律规则等。高老师还谈到,每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同,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一定要坚持具体国家具体分析。

主持人史大晓老师对高老师细致的讲解表示感谢,同时向高老师转述了听众同学们提出的疑问,涉及法律查明的著作推荐、类案检索的操作方法、外国法查明中的困难等。高老师对此一一进行了解答。

问答环节结束,会议室成员对主讲人高老师和主持人史老师表达了诚挚的谢意。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