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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突破创新——09级法律硕士(法学)国际法模拟法庭系列展播之二
继5月12日第一场模拟法庭成功举办后,5月26日,09级法律硕士(法学)在JB 305迎来了第二场模拟法庭。本场模拟法庭有九名同学参与,案件为科孚海峡案。
本案是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例案件,案情简介如下: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阿政府予以拒绝。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阿尔巴尼亚则强烈反对英国单方面提出的请求。
同学们在立足原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并不拘泥于原判决,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了一次全新的演绎。首先,阿尔巴尼亚方(以下简称阿方)认为,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因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只有在争端双方都接受了法院强制管辖权时,一方才能单方面向法院起诉,而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过协议。但是法官们根据阿方1947年7月2日的信件中表示接受管辖这一内容判决驳回阿方的诉请。接着,阿方主张英国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主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英方认为其军舰是在行使无害通过权,同时,阿方应对1946年10月22日英方的军舰和人员伤亡后果负责。
因尊重原案件事实,法庭主张和辩论阶段基本上与原案件类似。但是,同学们发现了原判决的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比如没有区分无害通行权与过境通行权,认为1947年英国的行为是正当的;没有直接证据,仅仅依靠所谓“间接证据”来确定国家责任;在双方没有主张具体判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擅自判决数额。
有鉴于此,在模拟法庭上,法官们给出了不同的法律意见。法庭认为:首先,毫无疑问,10月22日的爆炸是由11月13日发现的雷区内的水雷造成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水雷的布设阿方是否知晓,进而是否应对爆炸负责。我们调查发现,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阿方对此知晓,尽管其在阿方的领海内,但一国控制其领土的事实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知晓在其领土内发生的任何不法行为。这种控制既不能确立初步的责任,亦不能转移举证的责任。英方提出了两组事实,对于这两组事实,本庭认为,以上仅是间接证据,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得出唯一的确定性答案。换言之,不能确证阿方对布雷一事知晓。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阿方同样不能证明他们对此享有绝对免责事由。而该水雷位于阿方领海范围内则是确定无疑的。我们认为,这点才是关键所在,一国基于对领土的绝对权力,其就要履行保护的义务,不管其是否知晓这些危险,但损害发生后,其首先应承担国际责任,这是它的绝对义务。因此,阿方应对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的爆炸负责。
但是,另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英方军舰10月22日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害通过权。英方认为该海峡属于国际航道,其享有无害通过权。本庭认为,该海峡属于国际航道的主张是正确的,因为该海峡连接公海且不属于任意国家专属。因此,阿方应履行容忍无害通过的义务。但是,对于英方所说的其在无害通过,本庭不予支持。首先,一些西方国家主张外国军舰在一国领海内也享有无害通过权,其他国家却不同意外国军舰享有此种权利。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其领海时应事先通知,甚至还要求得到它的许可或批准。因此,认为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是比较牵强的。目前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仅指出外国商船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且该无害通过是一种快速的无停留的通过。而英方适用的军舰显然不符合国际习惯法。同时,其目的也不仅仅是通过,还带有试探阿方态度的目的。其次,尽管英方证明其是在和平时期且行为无恶意,比如没有装炮弹等,但是,这些证明并不能否认军舰的危险性,而这对一国的主权构成威胁。第三,最重要的是,英方事先并未通知阿方而将军舰驶入阿方的领海范围。尽管这是国际航道,亦不能免除英方通知的义务。我们认为,英方军舰在科孚海峡仅享有过境通行权,因此,英方10月22日的通行至少是有瑕疵的。
英方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是其遭受爆炸的一个主要原因。而这一行为减轻了阿方对于其领土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阿方所主张的对爆炸完全免责。本庭认为,英方的违法行为并不能构成对阿方的完全免责。这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行为。阿方可主张要求英方赔偿。但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责任。
而英国海军11月12日和11月13日的扫雷行为,则确定的构成了对阿方的主权侵犯,他不仅没有得到阿方的同意,也没有国际扫雷组织的授权。而英方所谓的为了搜取证据、便于调查等特殊情况,完全是不正当的。因此,英方应对这次行为承担责任。
鉴于双方未要求本庭做出具体的数额判断,同时对于11月13日的行为,阿方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害的大小和要求赔偿的数额。因此,本庭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
数额不予判决。
因此,我们做出判决如下:
1、阿尔巴尼亚对爆炸负有部分责任,应予适当赔偿。
2、英国海军10月22日、11月12日和11月13日的行为侵犯了阿方的主权,应当承担责任。
3、具体的赔偿数额因双方未主张,本庭不予判决。
模拟法庭结束后,张乃根教授做了精要的点评,他首先赞扬了同学们自己做出判决的做法,接着指出庭审过程中还存在程序上的一些问题。最后,张老师提出了对下一组模拟法庭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