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讲座回顾 | 教育法学工作坊第三期:大学校规的属性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2022年3月11日,教育法学工作坊第三期如期举行。在本期活动中,主讲嘉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行政法学专家朱芒教授带来了一场以“大学校规的属性”为题的精彩报告。

  朱芒教授长期致力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领域的研究,着眼于我国行政诉讼和高等教育的实定法体系,从分析判例入手,就司法权对大学校规的定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对高校法律属性的认知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讲座过程中,朱芒教授立足于判例分析的视角,以从“判例的起点”到“判例的发展”再到“判例的到达点”的逻辑,系统梳理了司法立场中大学校规定位的变化,朱芒教授形象地将之称为从“田永案”到“田永案”的过程。他认为,教育法史上著名案例“田永案”指明了在同一个高校里可以共存以实施国家行政权而设置的校规,即“介入性校规”,与高校根据其教育自主权对其内部管理所制定校规,即“自主性校规”的双重秩序。“田永案”实际上构筑了“二元校规结构论”的司法审查判断方式来定位高校校规,但大概约十年以后,司法的立场却发生了关键性的变化。通过以“武华玉案”为代表的判决可以看到,校规的定位从“二元校规体系论”走向了只有“介入性校规”的“一元规范结构论”。而后续案例的司法判断则基本上是对这两种类型的进一步展开。

  朱芒教授在解明判例走向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司法审查判断对于高校属性定位的影响。他认为,判例的法律解释方式导致了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权不仅介入原本属于高校内部秩序的领域,而且把高校当成行政权的一部分。另外,法院以“一元规范结构论”作为裁量的前提,实际上是将司法审查的范围压迫限缩至程序审查的范围之内。而这样自我设限的司法政策方向与将高校逐渐从国家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社会主体的高校改革方向存在矛盾。

  在评议和讨论环节,我院杜仪方教授作为评议人,从学术价值和研究范式的启示等方面对报告进行了点评,同学们就判例分析方法等问题向朱芒教授请教并深入探讨。活动的最后,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史大晓副教授和副主任孟烨老师对朱芒教授如期莅临教育法学工作坊并给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的报告表示衷心感谢,并表示朱芒教授这项研究的影响无疑超越了行政法学界,其中所展示的缜密严谨的研究逻辑以及细致扎实的案例研判方式,给很多学科都可以带来莫大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