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讲座回顾】复旦跨国法论坛第六十八期:气候变化咨询程序之后:开启国家间诉讼之门?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2024年10月15日,由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资助、复旦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复旦跨国法论坛第六十八期“气候变化咨询程序之后:开启国家间诉讼之门”讲座在江湾校区法学楼301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孔令杰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梁咏副教授、蒋超翊青年副研究员和刘思竹讲师担任评议人,朱丹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来自复旦大学校内外的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孔老师首先介绍了方兴未艾的全球气候司法。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缺乏强制争端解决机制,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一些小岛屿国家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组织发起咨询程序。其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24年5月做出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咨询意见中,把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给海洋造成的负面影响认定为UNCLOS第1条所指的“海洋环境污染”,要求缔约方履行UNCLOS项下的义务,特别是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该意见的影响重大。

随后,孔老师比较了UNFCCC与UNCLOS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UNFCCC第14条及《巴黎协定》第24条项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启动以国家同意为前提,UNCLOS第十五部分则包含了一套包括强制性程序在内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该部分第二节规定的导致有法律拘束力决定的强制程序。近年来ITLOS和附件七仲裁庭趋于更加积极地行使管辖权,加之ITLOS已经认定UNCLOS缔约方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承担公约多个条款项下的义务,UNCLOS的任何缔约方皆可能启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请求国际法院、ITLOS、仲裁庭等认定本国与另一缔约方存在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宣告对方违反了公约相关条款下的特定义务。

在宣告性判决或裁决之外,若原告还准备追究被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庭在认定发生国际不法行为、造成实质损害、加害行为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确定赔偿的方式、受损环境的修复、生态服务估值等方面均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针对孔老师的报告,梁咏副教授、蒋超翊青年副研究员和刘思竹讲师做了细致评议,张乃根教授、陈立教授、蔡从燕教授等多位师生围绕国家尽责义务的扩大适用、国际司法机构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关系、风险预防原则等问题也积极参与讨论。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