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讲座回顾 |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多重考察:历史、法理与实证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2021年12月17日,应复旦大学法学院的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汪诸豪作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多重考察:历史、法理与实证”的线上讲座。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杨依担任主持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浩、副教授赖骏楠和讲师严益州担任与谈人。

首先,汪老师立足历史维度介绍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起源和定义。排除合理怀疑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基石性的理论制度,在联邦和各州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对于该标准现存的三种不同理论,汪老师认为,虽然其中之一的“陪审团控制论”受到了大多数人认同,但该理论并非处于绝对统治地位,三种理论是从不同侧面具体解释了证明标准之诞生。“排除合理怀疑”目前虽没有明确的定义:1850年,Lemuel Shaw法官提出了“moral certainty”的定义,用以区分于数学和逻辑上的绝对确定性(absolute certainty)。然而,199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Victor v. Nebraska案中,彻底否决了Shaw法官的定义,但没有给出新的官方定义,为后续实践带来了操作层面的困难。针对民间流行的量化定义——当证明达到90%-95%的高概率时,则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汪老师认为,基于学术严谨的角度,此民间定义也并不合格。随后,汪老师从法理角度出发,介绍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高光”时刻和“至暗”时刻。其一,汪老师结合美国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和具体图示,详细阐释了布莱克斯通原则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实现“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布莱克斯通原则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其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所导致的“错放”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司法制度失灵的表现,对刑事司法系统造成负担,降低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最后,汪老师介绍了研究团队在进行实证研究时遇到的难题,即通过间接数据发掘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控制冤假错案方面的效果。立足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代背景,研究团队结合无罪判决率、二审改判率、检察院不起诉率三个因素进行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囿于我国既有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且我国单一引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又无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助力,以及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导致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实践中起到的效果较弱,我们不应当盲目崇拜此标准。

杨依老师对汪老师的发言作了简单梳理,表示司法证明长期被誉为证据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刑事司法证明的核心要素,在既往学术研究中占据较高的话语权重。汪老师的讲座从五个部分、三个视角分述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历史渊源、规范依据、价值内涵、实证分析困境以及该标准引入我国后的实践效果问题等,内容丰富,很有启发。

随后,三位与谈人对汪老师的讲座进行了点评。首先,熊浩老师从排除合理怀疑的缘起、历史变迁和研究设计角度出发,谈了自己的三点启发。其认为汪老师的研究非常有价值,囿于量化素材的有限性,建议在研究时考虑开放质性视角,进行个案研究,或会对研究增色颇多。接着,赖骏楠老师则结合法制史学科背景,对英美陪审团制度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历史起源问题和宪法依据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最后,严益州老师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角度分析了该标准的相关问题。汪老师也对与谈人的点评作了一一回应。

在问答环节中,汪老师就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疑罪从无原则的关系、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区别、定量研究方法等问题与观众进行了热烈的互动。本次讲座就此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