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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坤澜”争议解决论坛第一期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2023年4月15日下午,“复旦·坤澜”争议解决论坛第一期“民办教育的法律规制”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法学楼202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和复旦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联合举办。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教授、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陆春玮、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郁能文、普陀区司法局副局长章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务处处长朱建明教授、金茂集团华东区域法务负责人张剑君、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宁、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茜、复旦大学法学院侯健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施鸿鹏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汪倪杰博士、复旦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史大晓副教授、复旦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孟烨副教授出席本次论坛,围绕本期主题展开深入的分享和交流。

法学院院长王志强首先致辞。王志强院长对参与此次论坛的各位嘉宾、校友、同事表示感谢。王院长谈到举办此次论坛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各校友和机关的支持下,希望各界在争议解决领域能够进行更为全面的探讨,在复旦大学法学院开展更多跨领域、跨学科的交流。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等实务界的专家与理论界学者能相互沟通,拓展新领域、新思路;二是期待复旦法学院在国际化的底色之上围绕复合、实践两个方向有所开拓,有所进展。

上海市坤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宁致辞。刘宁主任首先对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复旦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举办本次论坛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在王院长的号召下,各界精英得以聚在一起研讨交流、凝聚智慧。刘宁主任表示,教育事业涉及公共利益,在国有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主力的背景下,我们也同样需要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有益补充。刘主任谈到,市场化机制是所有机构向前发展的动力,但民办教育需要规制和加强监管,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的智慧,才能更好地有序地发展。

最后,刘宁主任祝福复旦法学院发展的脚步不断前行,祝愿复旦教育法研究中心在国内一流的机构道路上昂首前进,坤澜所也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全力支持。

论坛首先由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分享了在民办教育纠纷解决问题上的经验和心得。

陆春玮主任在表达回到母校的亲切之情的同时,非常希望能够为母校添砖加瓦。陆主任的报告主要分为上海仲裁委员会机构情况与涉教案件基本情况两个方面。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机构情况方面,陆主任介绍了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历史,与2021年走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道路后的改革情况。在涉教案件情况方面,陆主任通过讲述典型案例介绍了民办教育仲裁纠纷的争议焦点及现实解决方案。

郁能文处长在报告中提到,民办教育一般是指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金举办的教育,内容上包括学科类、艺术类、体育类、职业技能类。政府在管理民办教育机构时,因其具有教育属性,不能简单地用管理普通企业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郁处长谈到,目前政府正在积极推进规范管理,教育部门也正在准备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在民办教育问题最为突出的小学和初中阶段,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尽力维护教育公平。郁处长还提到,上海市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民办高校的资金运营。最后,郁处长总结到,尽管民办教育目前存在一些困难,但可以明确的是,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有力补充,应该是在规范中发展民办教育。

此外,来自审判一线的专家谈到,解决民办教育的问题,首先要厘清民办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双减政策出台后,民办教育的内涵和外延需要从规范的角度予以全面了解。

实务中,民办教育有不同的分类,比如可以分为国民教育(中小学、高中、大学等)和非国民教育两类(学科类培训、非学科类培训、职业和技能培训等);还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大部分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争议,其中也不乏行政争议、其他民事争议等。专家将上海法院受理的涉民办教育相关案件大致分为十大类,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每一类型展开了详细介绍。这十大类纠纷主要包括民办教育机构和外部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纠纷(主要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涉及关联交易纠纷、房屋租赁纠纷、金融借贷纠纷、融资合作纠纷、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转让纠纷、合作合同纠纷、举办者变更纠纷、教培机构举办者知情权纠纷、民办教育到期终止后剩余财产分割与过渡期纠纷、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清算纠纷。

专家认为,总体上,我国现阶段涉及民办教育争议处理的法律规范相对完备。

在自由交流环节,章洁局长谈到,在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律规制中,价值导向是极为重要的。首先,我们需要承认民办教育存在的必要性,在目前公办教育为主体的教育体制下,民办教育应作为补充,并且民办教育对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其次,我们应该认识到民办教育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监管。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还需加强审批,从行政许可层面设立更加明确的规则。另外,要加强日常常态化监管,创新监管模式。在审批后的监管过程中,各部门应当进行联动监管。最后,在执法环节,应当加强日常执法,不能等到问题已经发生后再谈执法。总之,各个环节要一同发力,才能实现民办教育的良好运行。

张剑君先生介绍到,金茂作为一个主要负责房地产板块业务的央企,与市面上房地产企业的区别是,金茂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还需在合作过程中打造片区,而引入高端学校和教育资源是打造高端片区必然要求。具体体现在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中,金茂与政府约定引入高端教育资源等,一般的合作方式是共建模式。

罗茜律师认为,民办教育问题其实是选择题。国家如果是更注重公平,则应顶层制度设计先行,之后再实现推广;如果是更注重效率,则应尊重市场。罗律师从自身工作经验出发,认为如果国家选择更加注重公平,那在监管方面不妨多借鉴如今已有的一些成功案例,如宋庆龄幼儿园。实践界和理论界可以对成功案例进行研究、剖析,在立法上吸收其成功的管理经验和智慧,完善顶层设计,从根源上减少纠纷的发生;若是更加注重效率,则可以让市场先去创造,再去规范。打造一个合法合规的渠道,让社会上有能力、有情怀、有意愿参与到民办教育中的爱心人士能够加入民办教育的建设队伍中来。

另一位来自审判一线的专家分享到,实务中的民办教育群体性纠纷即便有生效判决,也很难落实到执行层面。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服务合同纠纷。希望国家能够从立法、行政监管的角度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而不能仅靠事后的纠纷解决。


在实务界专家分享了各自的看法之后,法学院的教师们也从学术的角度分享了各自在这一领域的观察。

侯健老师谈到,民办教育应属于法制化的问题,但目前更多是通过政策对其进行规制,而法律处于辅助地位。现阶段,法律层面的规范主要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从数量上来看,民办教育政策的数量远超法律;从内容上来看,《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相应的规范和限制有所增多,而政策中的限制性就更强。侯老师指出,对于民办教育问题,法律应该是规制的主要方式,政策不能超越法律,特别是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政策只能对公民权利做加法,不能做减法,但目前的情况是相反的,法律对民办教育是促进的,政策是限制的。

班天可老师认为,在民办教育的相关纠纷中,涉及第三方银行介入时,该模式之下存在两个独立却又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银行将款项贷给消费者的借贷法律关系,二是消费者与教培机构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当教培机构失联后,纠纷将集中在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班老师指出,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1984年《分期付款法》第30条之四允许消费者向信用提供者(信用購入あつせん業者)主张抗辩权(抗弁権の接続)且规避该抗辩权的特约无效。从理论上来说,类似这种消费贷款,如果经营者未提供服务,则可以拒绝向银行付款。该制度本质上是抗辩权的延伸,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抗辩可以延伸到对银行的抗辩。

班老师还谈到,这种交易模式除了在教培机构中存在,也在长租公寓纠纷中普遍存在,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班老师希望这种抗辩权的延伸能被合理运用到教培领域。

施鸿鹏老师就民办教育相关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的问题发表观点。


施老师指出,实务界倾向用违反公共利益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往往是是以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政策,但在法律位阶上,它们并不具有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同的效力,因此不能仅因为违反政策而认定合同无效。由此,施老师认为部分案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可能有待商榷,不能因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就当然地认定合同无效。相对来说,在把握政策背后的整体目的后进行判断的做法比较稳妥;即便合同违法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仅将违反的部分认定无效,尽可能地去维持合同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倪杰老师谈到,民办教育机构分类原则上应属于社会服务机构,但还是存在多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也就是营利性法人。在民办教育的分类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亦有待商榷。民办教育因涉及公共利益,应属于强监管领域。在典型的强监管领域——金融领域中,否定合同效力也是十分谨慎的,在民办教育领域也应当对合同无效的认定采取严谨的态度汪老师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从名称上便表明了国家倾向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态度因此,对于各地发布的政策能否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还需谨慎看待

孟烨老师指出,民办教育最核心的问题是营利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民办教育的营利性是讳而不言的。孟老师曾因工作原因接触了一些贵州地区高校,贵州地区的民办学校数量很多,规模也不容小觑,很多学校的利润高达30%~40%。在当前民促法的法律框架下,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无法盈利,但现实中民办学校会以教育集团的形式出现,业务范围包含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阶段,以便在集团内部实现平衡。

史大晓老师谈到,民办教育的法律规制不仅仅是政策性的规定,也是观念性的考量。很多国家在宪法层面,明确规定国家监督教育,还有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国家举办教育,这两者是不同的。在我国,教育事业很大程度是由国家举办的,所以很多教育纷争,属于行政性质的纷争。未来,民办教育是否可以考虑更多地放在社会层面而非国家层面,可能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


李世刚副院长在总结致辞时说到,今天的讨论会好似各位专家为民办教育行业进行把脉。发展和公平是教育的两大主题,市场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动力,但也可能一定程度地对教育公平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李老师认为,涉及教培机构、资金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与金融有一定关系,因此需要加强监管。

总的来看,这种监管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在其他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并且监管在一定层面也要有科学化的创新和发展。

论坛闭幕后,本次与会专家学者在复旦大学法学院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