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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江湾刑事论坛·经济犯罪前沿问题系列沙龙(二) 受贿罪刑罚适用疑难问题研讨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8日

2021年11月12日晚,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江湾刑事论坛·经济犯罪前沿问题系列沙龙(二)——受贿罪刑罚适用疑难问题研讨通过线上会议方式举行。来自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社科院法学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出席了本次沙龙。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生、博士生等10余人参加。本期研讨会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汪明亮教授作总主持。

首先,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宇教授进行了开场致辞。杜宇教授表示,“受贿罪刑罚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这一议题的重大价值与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深入探讨受贿罪刑罚适用的关键争点和难点,凝聚共识、化解误会,进一步朝着学术共同体发展。

(杜宇教授)

其次,汪明亮教授对受贿罪的立法沿革、刑事政策背景和法律规定作了基本介绍,并针对该罪名的刑罚适用层面,提出了三个具有探讨价值的议题,分别由三位教授担任主持及点评人,其他与会嘉宾围绕议题作发散式研讨。


(汪明亮教授)


研讨环节

议题一:受贿罪刑罚适用之立场选择:同意抑或反对受贿罪死刑(立执)

本议题由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主持并评议。

专家:张绍谦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提出:讨论受贿罪刑罚适用的基本立场问题,主要是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解决两大问题——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立执)的正当性根据和必要性理由。从正当性根据角度分析,需考量以下三个因素:通过严惩罪犯达到报应效果,通过威慑达到一般预防效果,通过严惩罪犯来平复社会公众对腐败犯罪的仇恨情绪而维护政权稳定。此外,还要考虑到刑法的人道主义、宽恕精神和保障人权的功能。从必要性理由角度分析,应当考量对受贿罪不适用死刑的正面效果和负面效果。张教授综合各角度作了发言,为与会嘉宾拓展了可供思考的空间。

(张绍谦教授)

专家:杨兴培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立足历史和现实、中国和世界、国家和人民这三组关系,对受贿罪刑罚适用的立场选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杨教授从法律规范主义出发,提出:为了实现立法意志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有必要对严重的贪污腐化犯罪保留死刑、动用死刑,但从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的价值要求出发,应当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非死刑立即执行制度,既能实现立法价值追求,又能从人道主义角度保留生命,实则两全其美。

(杨兴培教授)

专家:孙万怀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认为:第一,对规范进行评价时要从不同价值角度进行思考,若要废除受贿罪的死刑,主要依靠司法先行。第二,在应然角度是死刑废除论者,在实然角度是死刑保留论者,这存在逻辑悖论问题。第三,从遵循规范的角度出发,要尊重死刑保留制度的存在和价值。但对于受贿罪,要最大程度地限制死刑的适用,不能“唯数额论”。

(孙万怀教授)

专家:金泽刚教授

同济大学金泽刚教授提出: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其一,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贪贿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二,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持法律的人民性,对极少数敌人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三,即使将来废除受贿罪的死刑,也要考虑社会条件,社会的发展与刑罚的适用具有一致性。

(金泽刚教授)


议题二:结合《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对受贿罪适用终身监禁的条件

本议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主持并评议。

专家:钱叶六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钱叶六教授从司法论和立法论角度出发,他提出:终身监禁是在对严重的贪贿犯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过重,而适用死缓又显轻的情况下,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宣告死缓的同时裁判决定在期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从贪贿犯罪的非暴力性、发生机理和国际趋势看来,对受贿配置死刑并非“最优解”,将来可以考虑废除受贿罪的死刑。在我国不具备废除受贿罪死刑的当下,应尽量限制死刑的适用,还应当完善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配套机制。此外,钱教授对终身监禁的性质进行了解读,他特别指出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形,也就是说,因贪污、受贿被适用死缓的罪犯,在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减为无期徒刑以后,不得减刑与假释。

(钱叶六教授)

专家:张绍谦

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回应了钱叶六教授对于终身监禁的性质的解读。张教授认为,终身监禁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而非死缓的执行方式。若废除死刑,则终身监禁就成为了最高最重的刑罚执行方式,也意味着终身监禁的标准就是原来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要求“罪行极其严重”。受贿罪并非单纯的经济犯罪,还涉及公权力滥用,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所以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数额和后果。

专家:赵运锋教授

上海政法学院赵运锋教授提出:终身监禁是处于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刑罚执行制度。判断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不能“唯数额论”,也不能“唯职务论”,应当综合考量受贿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情节、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及从宽和酌定从轻情节。

(赵运锋教授)

专家:严励教授

上海政法学院严励教授认为,终身监禁并非死缓的执行方式,而是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方法。此外,终身监禁能够对腐败分子发挥震慑作用,具有重大的价值。对于贪贿罪犯的处罚不仅要将数额纳入考量范围,还应当考虑是否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否给政治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是否达到情节非常严重的程度。适用终身监禁,不仅是司法适用的问题,还有政治上的效果问题。因此,从刑事政策角度考虑问题,能更全面、更精准地适用该制度。

(严励教授)

专家:骆群副教授

上海政法学院骆群副教授提出:终身监禁是死缓的执行方式。设立终身监禁主要出于人道主义和功利性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分子具有震慑作用和相对的牵制作用。此外,骆教授还从经济效益、文化传承和国际接纳度层面论证了终身监禁制度的重要价值。

(骆群副教授)

专家:汪明亮教授

复旦大学汪明亮教授以案例、数据和理论作为支撑,提出:终身监禁并非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的适用制度。考量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既要把握立法的原意,也要考虑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情况。关于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关系问题,其认为,终身监禁是不能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

专家:裴长利博士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裴长利博士从实务角度出发,对受贿罪刑罚适用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具有较大的价值,具体体现在死刑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终身监禁的适用,介于死缓的执行及无期徒刑的适用之间,终身监禁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再者,应当兼顾整个刑法量刑体系进行价值考量。

(裴长利博士)

专家:吴承栩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承栩博士提出:在考虑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的同时,需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进行对照考量,从而得出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终身监禁的结论。其认为,终身监禁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功能,不是死刑(立执)的替代措施。终身监禁这一执行方式的确立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在明确终身监禁价值功能的前提下,需要结合责任情节和预防情节来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立执)还是终身监禁。其一,在符合“数额+责任情节”,且不存在《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特别宽宥条款”情形下,对于极个别案件可以适用死刑(立执)。但如果个案中存在预防情节的,原则上应当适用终身监禁。其二,预防情节具有弱化死刑(立执)的功能,在死刑辩护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吴承栩博士)

专家: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点评和回应了部分嘉宾观点,并提出“终身监禁”实际上导致了对无期徒刑的两种不同执行方法:一是可以减刑的无期徒刑;二是不能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只能适用于贪贿犯罪)。


议题三:结合《刑法》、两高《司法解释》及张中生、赖小民案,

如何理解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立执)的条件

本议题由上海政法学院严励教授主持并评议。

专家:李翔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从理想和现状两个层面出发,综合教义学和刑事政策两个角度,对受贿罪刑罚适用问题作了深入分析。第一,在理想状态下应当废除受贿罪的死刑,同时能够解决国际引渡的现实困境。第二,从实然角度考虑,评价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时不能“唯数额论”,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社会危害性的民众感知度”——只有权力被交易后与民众生命法益的损害相关联时,对受贿罪才有可能适用死刑。第三,终身监禁是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过渡的刑罚执行制度。

(李翔教授)

专家:严励教授

上海政法学院严励教授提出:判断是否要废除贪贿犯罪的死刑,要从国情出发。虽然将贪污罪和受贿罪相提并论存在罪量

均衡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犯罪形势严峻,出此考虑才会有立法上的“同等对待”。因此,讨论受贿罪刑罚适用的相关问题,不仅要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托,还要从刑事一体化角度研究问题。其也对李翔教授关于受贿罪的刑事政策角度的分析表示赞同。

专家:韩康博士

华东理工大学讲师韩康博士基于程序法视角,为受贿罪刑罚适用问题的解决拓展了新思路。面对价值冲突问题,其认为,在尊重现行立法的前提下,或可尝试在程序中调和各种价值争议,将实体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即将死刑适用标准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以刑事诉讼程序充当立法中价值冲突的阀门,通过阀门来调节价值冲突。目前保留死刑且严格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可以成为推动刑事量刑程序科学化、规范化的契机,应当考虑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专门的死刑量刑程序,从而消化各方立场,促进各方取得共识,让判决结果得到各方认同。

(韩康博士)


在研讨过程中,张绍谦教授对于韩康博士提出的因果关系问题作出回应:因果关系包含事实层面(必要条件联系)和法律层面(价值判断)。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并不能对所有罪名运用一套固定的标准或规则,而是要有所区别,逐一击破。

专家:杨军博士

复旦大学博士后杨军提出,探讨受贿罪的刑罚适用问题,首先应当回到立法过程中去解读受贿罪刑罚适用的立场问题,其次需从司法论上解读罪行极其严重在受贿罪中的体现。“罪行极其严重”中的“罪行”不仅包括犯罪构成要件,还包括罪行所引发的结果。因此,受贿罪在死刑适用时不仅考虑数额,还要考虑利益问题。对于受贿罪适用死刑,还要考虑到在整个刑法罪名体系中的协调度。

(杨军博士)


汪明亮教授对发言嘉宾观点作了全面总结。他指出,与会专家从立法论和司法论、规范论和价值论、实体论和程序论、实然和应然、传统和现代、中国和世界、理论和实践等视角,对受贿罪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了立体式、全方位的解析。

本次线上会议持续了近3个小时,观点的激烈交锋碰撞出智慧的火花,与会人员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