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动态
“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的若干问题”讲座成功举行
2020年11月20日,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志让法学讲坛——“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的若干问题”讲座在复旦大学法学楼模拟法庭线上线下同步举行。此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教授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志刚教授担任主持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王蔚副教授、涂云新老师、严益州老师等出席讲座。
刘志刚教授首先介绍了胡锦光教授的基本情况。胡锦光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治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在宪法与行政法领域著作等身,建树极高。
胡锦光教授随后在线开展了讲座。他首先通过我国男女退休年龄差异合宪性问题、德国民法典条款违宪案等生动的案例引出了合宪性审查的主题,介绍了什么是合宪性审查,以及合宪性审查与宪法监督、宪法诉讼等关联范畴之间的关系。相关概念厘清后,胡锦光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讲座内容,分别是:第一,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第二,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现状;第三,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需要厘清的主要问题。
胡锦光教授首先阐述了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他提出,法治的核心在于宪治,合宪性审查确保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而宪法的实施使宪法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合宪性审查有助于面对新时期法治挑战,有助于推动宪法核心价值的事项,有助于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国家治理规则统一性,还有助于实现制度纠错(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和宪法权利救济。
在第二部分,胡教授重点探讨了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现状,包括规范依据、制度现状和运行状况。规范依据方面,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包括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制度现状方面,胡教授解读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从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启动程序、审查决定等角度阐述了现行合宪性审查机制的状况。在运行状况方面,胡教授介绍了媒体和官方公布的合宪性审查事件,并据此指出,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的运行状况是不容乐观的。
接下来,胡教授探讨了推进合宪性审查需要解决的主要课题。包括:提高对合宪性审查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国应采用的合宪性审查模式、合宪性审查主体及其协助机构、合宪性审查对象、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序言能否作为独立的审查基准、合宪性审查决定的效力、制定《合宪性审查程序法》、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强化合宪性审查的原理和技术研究、完善合宪性审查的三个层次等重要议题。
随后,刘志刚教授对胡锦光教授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胡教授的讲座内容完整、详实,让人深受启发。接下来进入提问互动环节。第一位同学提出,在中国实行的人大主导的政治制度下,能否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起来的“二元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胡教授认为,这一方案在当下政治体制下不具有可行性,如果赋予最高法合宪性审查职能,需要观念的巨大突破。第二位同学的问题是,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应纳入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范围。胡教授认为,党内文件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不直接对个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用党章审查足矣;但不可否认,一部分党内文件实际行使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合宪性审查。第三位同学提出了合宪性审查裁决的溯及力问题。胡教授指出,我国没有相关规定,世界上其他国家通常是没有溯及力的,原因在于比例原则中的利益衡量原则,实际情形非常复杂,需要区分不同情形讨论。最后一位同学提出了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对于违宪文件的处理非正式化的问题。胡教授认为,这一情况符合我国现实。他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应当行使合宪性审查职能,应当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目前无权作出独立判断,应当在宪法中授权其有一定的独立地位。
讲座直至尾声,同学们交流互动的热情仍然不减。最终,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刘志刚教授表达了对胡锦光教授的感谢,并期待下一次志让法学讲坛的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