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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娥教授作客我院“志让法学讲坛”第三十一讲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8日

2017年3月26日上午,“志让法学论坛”第三十一讲在复旦大学廖凯原法学楼202会议室举行。本期志让讲坛邀请到台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译者陈爱娥教授,为法学院师生带来“公法请求权及行政法释义学”主题讲座。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晓畅老师主持,我院史大晓老师、杜仪方老师、姚军老师和来自浙江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大学的老师们参与了讨论。

讲座伊始,杨晓畅老师对陈爱娥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陈爱娥教授首先向在座师生介绍了本次演讲的脉络——从司法实务中公法请求权及公法请求权消灭时效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出发,探讨公法请求权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和制度意义。陈教授首先详细列举了关于“公法上请求权”和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之起算的司法实务见解,分析司法机关对两者概念掌握的困难和适用的模糊性。其次,陈教授梳理了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消灭时效制度的立法经过,考察了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的初衷,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制度意义。进而,陈教授从概念上界定公法请求权消灭时效,指出公法请求权意指公法上权利主体间一方基于公法得请求他方为特定给付之权利,区别于公法上支配权、形成权。陈教授进一步指出,公法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的目的包括维护法秩序之安定,强化国家财政的稳定度及预算支出的可度量性,等等。最后,陈教授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是否仅限于财产性质的公法请求权、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与行政罚裁处权时效的关系、以及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与行政执行期间的关系等问题。

陈爱娥教授精彩的讲座结束后,进入交流讨论环节。杜仪方老师、姚军老师分别从公法请求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关系、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分等问题与陈教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在场同学也积极参与交流互动,气氛十分热烈。最后,杨晓畅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陈教授的到来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