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研讨会回顾 | 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新实践研讨会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6日

2022年11月12日,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新实践研讨会》在我院202会议室及线上成功举行。这是继2019年、2021年的条约解释问题研讨会之后,复旦大学法学院第三次就这一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重要议题主办研讨会。我院副院长李世刚教授代表法学院致辞,对应邀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介绍了我院张乃根教授与研讨会有关的学术专著《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荣获2022年第十五届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一等奖的情况和我院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举措及进展,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著名专家学者作为嘉宾主持或发言。我院国际法学科张乃根教授、马忠法教授、蔡从燕教授和蒋超翊青年副研究员以及部分师资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参会。近300余名校内外师生及实务界人士在线下和线上踊跃参会,并与发言嘉宾开展互动讨论。

本次研讨会围绕国际法院、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等国际裁判机构晚近对涉案条约的解释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在适用条约中的解释实践展开深入探讨,并为贯彻落实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推进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建言献策。上、下午分为“晚近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条约解释”两个专题,各位发言嘉宾与参会师生分享了他(她)们的最新研究成果。

“晚近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专题研讨的第一阶段由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李鸣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朱利江教授以“条约司法解释中的政策运用”为题首先发言,结合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具体案例,探讨了条约解释中显现的国际司法政策问题,并认为在条约解释活动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际裁判机构某些解释实践脱离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规则。第二,国际裁判机构运用公约的解释规则,借助条约的目的以体现其司法政策。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新军教授以“条约设立机构的条约解释权能和司法仲裁机构的权能界限”为题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外大陆架条款的解释问题。张新军教授指出,诸如外大陆架此类国际条约调整事项越来越多涉及“科学问题”,对司法机构解释条约造成障碍,并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与国际裁判机构的权能划分为例,指出两者在判定大陆架界限问题上的权力是互补的,并不冲突。但裁判机构可能自我谦抑,以维护其自身的权威性。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纪文华教授结合世界贸易组织最近适用争端解决仲裁条款由临时上诉仲裁庭审理的“土耳其—某些有关药品进口与市场销售的措施案”(DS583),讨论了“WTO上诉仲裁中的条约解释实践”。纪文华教授提出,仲裁庭未专门系统阐释其条约解释规则,但综合采用文本解释、有效解释、整体性解释等方法,对涉案争议问题(如政府购买(purchase)和采购(procurement)的区别)进行分析。仲裁庭与上诉机构在条约解释和先例法理采纳方面未见明显不同,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这种情况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影响。

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分析了“条约解释中法院的能动性”。马忠法教授结合数十个案例,展示了国际法院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目的为导向进行条约解释的路径,认为这种能动性解释有与时俱进的积极作用,但主观性过强,容易受到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影响。法院应当在能动与克制之间实现平衡。

李鸣教授在主持该阶段的研讨中,对各位嘉宾发言做了精彩的点评。

“晚近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专题研讨的第二阶段由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WTO上诉机构前主席赵宏女士以“从案例看WTO争端解决法律解释”为题进行了发言。赵宏教授以其审理的上诉案“乌克兰—铵案”(DS493)为例,评析了上诉机构对《反倾销协议》第2.2.1.1条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认为上诉机构对WTO协议的解释方法以文本解释为核心,是一种科学而非艺术。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教授以“超越条约目的的目的解释”为题,论证了国际法院的条约解释,无论是条约解释的目的和方法,均超越了条约目的本身。法官并非在发现解释,而是在主动地选择解释。

中山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刘瑛教授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CISG解释”为题,探讨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条的解释规则与作为一般国际法的《公约》有关条约解释规则的关系。刘瑛教授认为,就CISG第一至三部分而言,CISG第7条与《公约》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就CISG第四部分,因其属于公法性的条款,应当按照《公约》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第二阶段研讨最后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蒋超翊青年副研究员以“从哥斯达黎加——墨西哥牛油果案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调》(SPS)的解释”为题,对该案进行了细致的探讨。蒋超翊副研究员强调该案是首个判断风险评估报告和指南手册本身是否构成SPS中的措施的WTO案件,具有开创性意义,并提出针对此类新型争议,裁判者是否应当采取演进解释这一方法的重要问题。

王贵国教授主持该阶段专题研讨中,在对各位发言作了点评基础上引导线上的讨论,深化了对研讨问题的理解。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条约解释”专题研讨的第一阶段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张乃根教授主持。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以“条约解释与中国法院对条约解释的适用”为题进行了报告。刘敬东研究员根据自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挂职任副庭长的经历,详细回顾了中国法院在国际贸易、海商海事、民事司法协助、仲裁裁决执行领域的条约解释实践,并讨论了司法文件和指导性案例这两种确立条约解释规则的方式。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何其生教授讨论了“国际私法条约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何其生教授介绍了三种条约适用的情形:国内法缺乏规定而直接适用条约;根据条约规定,不考虑国内法规定而直接适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条约。在此基础上,何其生教授认为,《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被废止后,中国需要制订相关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并优先考虑条约直接适用的规定。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戴瑞君教授结合案例报告了“中国法院对国际人权条约的解释”。戴教授认为,中国法院对人权条约解释的实践偏少,这是源于人权条约能否适用这一前提问题没有解决。中国法院应当且可以适用人权条约,我国立法应明确中国参加的条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区分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

复旦大学法学院蔡从燕教授讨论了“中国法院适用条约的司法政策”。蔡从燕教授首先指出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法的这一行为既是一个法律过程,也是一个政策过程,且后者的相对重要性逐渐增强。在此基础上,蔡从燕教授分析了中国法院适用条约的司法政策变迁:从维护司法权威转变为促进跨国司法对话日益突出展现中国法治智慧和我法治方案,提高法治中国的国际形象。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吴卡教授以“国内法院解释条约的创造性维度和创新性发展”为题进行了报告。基于国内法院的条约解释实践日益增加这一时代背景,吴卡教授提出《公约》只是对条约解释原则的编纂,并未穷尽所有的条约解释规则。这给予了国内法院在条约解释问题上的创造性空间,国内法院亦通过各种方式对条约解释进行创新性发展。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条约解释”专题研讨的第二阶段由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岳教授以“对外关系法视阈下国内法院条约解释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报告。彭岳教授认为,在对外关系法的视角下,一国法院承担了对国际法规则的“过滤”职能,可以采取体系内和体系间两种解释方法。彭岳教授认为我国可以引入《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但强调必须全面引入,不能只偏重于《公约》第31条。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勇教授发言的题目为“完善我国司法解释指引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的功能之思考”。王勇教授指出,我国法院适用条约十分谨慎;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适用条约。尽管我国已有一些关于条约解释的司法解释,一般性的司法解释无法发挥精准的指导作用,专门性的司法解释数量不够,对有些《公约》如何适用没有作出规定。王勇教授建议,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我国法院适用条约的核心作用,条件、范围,并应当由最高院制定一般性的条约解释指引。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张辉教授讨论的主题为“国际组织对相关条约的解释及其对国内法院的影响”。张辉教授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对《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第4条的解释以及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1992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的解释为例,展示了国际组织进行条约解释的实践。在此基础上,张教授进一步探讨了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国际组织是否有权进行条约解释、国际组织对条约解释的作用、该等解释对国际组织成员国的约束力等。

复旦大学法学院张乃根教授以“试析条约解释规则在我国法院的适用”为题作了发言。张乃根教授首先回顾了我国法院适用条约解释规则的依据,随后详细分析了《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CISG的条约解释规则和与国际条约相一致的解释规则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张乃根教授结合实际案例,指出了我国法院在适用前述条约解释规则时均有值得商榷之处,并提出了其认为更为合理的解释结果。在此基础上,张乃根教授提出我国建立健全司法条约解释机制的建议。

车丕照教授对该阶段研讨的问题谈了看法,认为美国的对外关系法实际上是“重述”而不是“法”,条约适用应理解为狭义,而不包括法律推理。国际公法的条约解释与私人诉国家的案件中条约解释有所不同。条约解释的方法与规则是否存在顺序,有冲突如何解决值得研究。

全天各专题的研讨结束后,张乃根教授作了扼要总结,认为本次研讨成果是高水平和专业化的,对于中国国际法学界有关条约解释的不断深入、全面研究,具有推动作用。第一,条约解释是动态发展的,不同的国际裁判机构在这一问题上都有新的实践,条约保管组织亦存在条约解释实践。国内法院的条约解释涉及领域众多,这要求学界继续拓展视野,进行深入研究。第二,关于《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是否为国际习惯法,要进行比较研究才能得出结论。由于各国的实践纷繁复杂,研究难度很大。第三,实践中很多判例已远远超出了《公约》的解释规则,值得继续研究。最后,张乃根教授代表复旦大学法学院对全体线下和线上参会的发言嘉宾和校内外师生和专家们,表示衷心感谢,并期待下次相会。